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产业的实际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会名称:亳州市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三条 联合会由谯城区内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起,联合个体会员参与成立,属地方性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实行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联合会的作用与宗旨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成员,联合农业、科技、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和种养、加工、购销农民大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平台,帮助专业合作社解决科技支撑、品牌营销、农资供应、市场开拓、资金供应等问题。为各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搞好指导、协调和服务,促进专业合作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我区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联合会由谯城区农委批准组建,由各专业合作社单位会员共同出资,报区民政局依法登记。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合会实行守信合作,开放办会。
第六条 联合会住所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A区4栋11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三章
第七条 联合会的服务范围是:
1、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联合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的矛盾与问题;
2、向政府部门反映农民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3、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辅导、品牌培育、法律咨询等服务;
4、代表各专业合作社开展对外谈判;
5、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农副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展示会,组织开展会员考察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科研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为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联合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联合会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受联合会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联合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联合会利益;
2、按时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接受联合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4、向联合会报告工作,提供有关报表资料;
5、反映农民、会员的意见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
2、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3、不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合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会可以设立区域分会和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个人会员代表按理事会确定比例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2、监事会建议;
3、2/5以上会员提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大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参加会议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2日向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和批准联合会工作报告;
2、制订、修改和通过联合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会会长、理事和监事会长、监事;
4、吸收和取消会员;
5、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联合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联合会工作。理事会由15--1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人员变动,理事所在单位可以提出更换理事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联合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制订联合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3、拟定联合会机构设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工作人员聘用及其报酬、奖励和处分;
4、推荐理事会会长人选,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5、批准接纳或除名会员;
6、联合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2/3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有出席理事会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联合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因人员变动,监事所在单位可以提出更换监事建议,经监事会研究同意后生效。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联合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检查理事会对联合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的工作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5、受理联合会成员及农民来信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6、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监事全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资金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2、捐赠;
3、其他来源。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财务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共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挪用。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合并或分立、终止和发生名称、地址、代表人变化,须向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联合会由于期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决定终止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小组,对联合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清算小组成员由联合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参加,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清算事宜。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联合会财产。在清算过程中,联合会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方面情况和报表,以便清算顺利进行。
联合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清偿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亳州市谯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