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合作社定义和我国农民合作社界定
农民合作社是一种企业组织,通常由农业生产者成员所结社、拥有和控制,作为生产者或惠顾者的成员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在允许用于运营、存续和其他经过认可的用于发展和必要积累的扣除之后,在成本基础上运作。
合作社是为了共同利益而组建起来共同劳动的。经济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式,由具有共同需要的成员惠顾者民主地所有和控制,在非盈利基础上为自己服务,并根据参与比例获得利益。
合作社是一个由具有在非盈利基础为自身提供所需服务的共同所有利益的人们组成的自愿契约组织。
合作社可被定义为由力图实现自我经济服务的人们组成的民主的联合体,通过一个旨在消除中间商利润和提供基于所有和控制的实质平等的计划。
美国维斯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一个由惠顾者成员自愿所有和控制,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由他们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他由其使用者所有。
最权威的定义当属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1995)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的联合体。”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关于合作社定义的结论:
1、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是一种由作为惠顾者(使用者)的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成员。这是区别于其他资本控制或政府控制的企业组织的主要所在。
2、 合作社具有共同体或结社的性质,换言之它具有社会性质;
3、 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他的经济主体是合作社成员。关于“人”,合作社可以用他们选择的任何法律形式自由加以规定;
4、 人的联合是“资源的”和“自治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成员又加入或退出的自由。同时,合作社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5、 成员组织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即合作社的成立是着眼于社员。成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而且成员根本的、首要的需要是经济需要。
6、 合作社“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而且“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合作社是成员联合所有、成员民主控制、成员经济参与并收益的企业组织。
在我国,合作社的定义大致也可适用于人们平时称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尽管这些称呼的外延更为复杂,实际上,这些称呼的组织就是:由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助、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为什么将其称之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一、之所以强调农民合作组织,是因为无论如何我国农业合作经济都应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此强调对农民性的确认和尊重。其二、之所以强调专业合作组织,是希望区别于社区合作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载体,专业合作组织即不是过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版本,也不是现在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化,而是在新时期对农村围观经济的组织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