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按照全省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会议部署要求,围绕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任务,美丽乡镇和中心村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强化资金监管,为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坚实的财政服务保障。

一、强化资金统筹

1.足额落实专项资金。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按照省级不少于10亿元、市级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不少1000万元,并持续增加的要求,在财政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2.有效整合涉农资金。深化完善涉农资金整合机制,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清单,压实县级政府在涉农资金整合中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整合范围、统一规划整合、统一协调推进、统一考核奖惩的要求,集中力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发挥政策叠加和资金规模使用效应,推进落实我省美丽乡村建设与国家开展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相结合。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发挥财政“一事一议”奖补的引导作用,鼓励农民实施适宜自建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综合运用奖补、贴息、担保等手段,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美丽乡村建设。

二、优化资金投向

4.建立定额奖补标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投入情况调研,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通过支持标准的控制、使用重点的约束,引导县、乡、村及相关部门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控制和避免一些地方搞贪大求洋,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等。支持脱贫攻坚,对贫困地区和皖北地区的中心村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进一步加大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5.突出规划统领作用。积极支持规划编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布局项目和建设内容;坚持公共性、公益性,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强化规划约束,切实按规划统筹安排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6.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确定的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农场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支持农村垃圾处理和乡镇改水改厕。省级安排到中心村的专项资金,40%专项用于农村垃圾处理,安排到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的专项资金,40%专项用于乡镇改水改厕,专项资金由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强资金监管

7.健全制度体系。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完善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机制,修订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不断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制度管理全覆盖。

8.强化监督指导。健全落实联系工作制度,深入基层一线、美丽乡村建设现场,开展调查研究、督查指导。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发挥乡镇财政所一线监管的职能,主动接受政府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制度有效执行、全面落实。

9.加强规范管理。强化阳光操作,对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制度及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等,全面公开公示;强化资金运行全程监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财政报账制;加强工作评价,组织开展2016年度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考评,促进各方面增强绩效观念,确保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使用高效、群众满意

四、夯实工作基础

10.完善工作机制。主动与其他指导组沟通,加强资金整合指导组成员单位会商,密切财政内部职能部门配合和系统联系,进一步完善外部会商、内部协调、系统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加强资金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真实全面反映资金统筹与使用管理情况、工作推进与落实情况、经验做法与取得成效,增强工作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1.加强学习培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部署、厅党组关于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系统学习美丽乡村建设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时学习中央、省和厅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做好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执行政策、推进工作的综合能力。

12.强化总结宣传。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充分利用财政门户网站、局域网、财政信息等载体,及时发布工作动态,交流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联系,宣传财政统筹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制度、主要举措及工作成效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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