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这次反腐行动也能触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


     作者:王显强

村委会的全称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法第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但是从198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以来,真正有村民自发组织,自我管理,由村民自发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很少。然在村委会执行30多年来,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一直没有间断过。80年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时,以镇为单位,以村委会为执行机构向超生户采取,牵牛拔房和惨无人道的节育手术,造成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严重不满;90年代的“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政策,还是以乡镇为单位,村委会为执行机构向村民大量收取提留款,造成严重的农民负担,三农专家李昌平给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一封信中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道出了当时农村的真实现状;20年以后免除农业税,缓解了村民矛盾,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政策引导下,让广大的农民看到了“希望”,然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又走了样,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土地被征收和占领,城乡结合部的村委会转变成城乡结合部的居委会。在征迁过程中村委会同样没有站在村民这一边,而是作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马前卒,动员群众搬迁,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出现大量的腐败行为,然群众的利益无人来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法规定,村委会下应该设立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应该由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村委会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然在村委会实施30多年来,村委会并没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在严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在30多年损害农民权益过程中,广大的9亿农民并没有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心,而是对基层村委会失去了信任,这是目前无法回避的现实。

村委会作为党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最基层组织,理应为农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然90%的村委会并不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大部分村干部已经不能代表村民,履行自己的职务,这是村民不信任村干部的主要原因。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人开展大刀阔斧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开展反腐行动,力度空前是毛泽东主席开展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首次,希望这次反腐行动也能触及到广大最基层农村地区,也让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农民,感受到清廉气正的柔柔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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