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亳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主要负责人解读:亳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依据《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亳政秘﹝2017﹞98号)和《亳州市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7〕107号),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1. 支持两中心最高可达30万元奖励。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分别给予每个中心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支持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对布点30家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扶贫项目建设,在贫困村新建的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对服务站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站补贴金额最高可达8万元;

  3. 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对被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先进县、电子商务特色小镇(12个)和电商示范村(40个)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

  4.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支持40万元(原产地为亳州市),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可达40万元。

  5. 支持电商示范创建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发展,对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亳州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重大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且承诺在亳州运营不少于5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建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上年度运营支出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 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或在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设立特色馆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城市社区电商项目,上年度已建成完工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13. 支持电子商务宣传培训,对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商业务培训、品牌宣传、招商推介等活动,给予举办活动主体单位支出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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