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3日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联合会员工队伍建设,促进员工能力提高,以适应本联合会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本联合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联合会实行动态免职管理,按时间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不离岗免职3个月、不离岗免职6个月、离岗免职6个月、离岗免职1年。
1、不离岗免职3个月,是指免职但不离岗,继续上班,免职之月起3个月内联合会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奖励工资和福利。3个月不离岗免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不离岗免职3个月,视同不离岗免职6个月。
2、不离岗免职6个月,是指免职但不离岗,继续上班,免职之月起6个月内联合会只发给基本工资,停发奖励工资和福利。6个月不离岗免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次月起给予离岗免职6个月处理。
3、离岗免职6个月,是指免职且离岗,但保留继续聘用资格6个月,离岗免职期间工资、奖金等均从免职之月起停发,联合会仅为其续保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仍由职工个人承担)。6个月离岗免职满期,经考核仍上不了岗的人员,延长离岗免职6个月,待遇视同1年期离岗免职处理。
4、离岗免职1年,是指免职且离岗,但保留继续聘用资格6个月,离岗免职期间工资、奖金等均从免职之月起停发。联合会不为其续保社会养老保险。免职满期后经考核上不了岗的人员,作辞退处理。
第四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时,本联合会将视其情况对员工进行免职处理。
1、联合会业务紧缩需要调减人员时;
2、缺乏为联合会公益性目标服务的奉献精神,对所安排的工作和服务对象没有起码情感,无法胜任联合会工作的;
3、员工综合素质无法适应联合会业务变化需要,能力严重不足的;
4、年度或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5、严重违反联合会管理制度者;
6、消极怠工,不负责任者;
7、秘书处认为必须免职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免职处理先后顺序为:在岗期间曾受惩处者、工作绩效严重低下者、年度考核排名靠后者、联合会工龄少于他人者、职务等级低于他人者。
第六条 联合会秘书长和全体副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会议负责对员工的年度或半年度考核。
对员工的免职处理决定由秘书长会议提出,由理事长和全体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由联合会出具书面免职通知到本人。
第七条 员工自收到免职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免职相关手续。若自接到免职通知30日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八条 凡联合会离岗免职人员离开联合会后再次被联合会聘用者,在联合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九条 考核办法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联合会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