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对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理论研究(一)

关于我对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理论研究


乡村振兴今年是头一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打好开局年,是促进乡村发展的基础。乡村振兴的五大战略,人才,产业,文化,组织,生态文明,这几个振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谈,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的前提,要乡村振兴又要共同富裕,那么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乡村振兴的第一步。

现在很多人都在谈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时,往往是只见皮毛,不见骨髓,主体性的内涵解释的不够深入。

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是谁,当然是农民,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才具有活力的乡村发展组织,当然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然往往在讨论有党领导下的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时,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认为是村委会的农村党组织,这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如果只是以村委会党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哪么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一定发展不起来,因为村委会和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农村基层组织。

为什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全称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出现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村委会主任应该是农民选举,这里的核心是民主,但是从村委会出现到现在,全国农民都知道村委会主任选举,只是表面说说,实际是没有真正落实,就这一条就决定了村委会其实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自治组织法,不是农民真正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也不可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严格意义上讲是一个不合法的农村基层组织,加上80~90年代,以村委会为载体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收提留款、交公粮,以及有些基层干部不能有效落实惠农政策,村民心知肚明,因此村委会这样的机构,在村民心目中早已失去信心,没有任何的信任而言,所以说如果以村委会为载体开展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一定不会成功,因为它没有了群众信任基础,这也是我为什么要说党领导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不代表就是村委会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因。

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他是一个统称,农民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代表,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体现,但是要正确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而不能误导,然让人担心的误导,往往是持续不断的进行着,这也是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乡村振兴要农村组织振兴,农村组织振兴,一定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振兴,而不是以村委会为主体的村委会组织振兴,这句话一定要讲清楚说明白。让农民组织起来,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农民自然会加入,这样农民合作社自然就能得到发展,农民合作社发展了,乡村振兴才是水到渠成。


亳州谯联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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