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利用电子商务推动农村商业组织数字化变革,发展农村商业,建立健全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扩大和提升农村消费。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为本集体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农民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企业、电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组织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协调农民、集体、市场主体等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和发展壮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