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2016年6月17日《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201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实施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得到规范使用。由于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已到,资金评审成员单位提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1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金〔2020〕21号)、《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1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

3月1日,书面征求了8家单位的意见,其中6家单位书面回复无意见,采纳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家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

3月10日,我局会同财政、国税、发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

4月26日,我局将《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4月7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局按照审查意见对起草依据、第十一条进行修改,根据审查意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4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十条。

(二)第一条列举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三)第二条明确扶持对象。

(四)第三条列举了专项资金实施范围。

(五)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及预算,由114号文件规定的1500万元更改为根据年度创业就业工作计划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将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第五条第一项对初始创业补贴作出规定,与114号文件相比进一步提高补贴金额,将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初始创业者的补贴金额由3000元提升为5000元,与在校和高校毕业生补贴金额一致。

(七)第五条第二项对初始创业设备投资补贴作出规定,与114号文件相比进一步明确补贴范围,将“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更改为“按生产性设备(施)投入的10%给予补贴”。为支持乡村振兴将扶持范围“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中新增“种养殖业”。为扩大社保征缴范围将“正常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照章纳税的”更改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第五条第三项将自主知识产权更改为“自主发明专利”,外观设计类和实用新型类知识产权含金量较低,奖励效果发挥不明显。

(九)第五条第四项根据《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对培训对象做修改。

(十)第五条第五项扩大并明确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奖励,每年联合相关部门举办一次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择优推荐项目至各部门省级赛事。

(十一)第五条第六项持续做好“亳州市优秀返乡创业人才”评选工作,提高奖励金额,将114号文件的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项统一提高为10个优秀人才均奖励20000元。

(十二)第五条第七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金额作规定。

(十三)第五条第八项为新增补贴,创业大讲堂活动自2016年开展以来,以“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实现创业资源共赢”为初衷,已成功举办19期,邀请专家、学者及知名企业家授课,课题贴近小微企业创业者需求,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受益人群达5000人。

(十四)第五条第九、十项为新增补贴,主要用于提高创业氛围,增强创业者能力的其他创业活动。

采纳财政局反馈意见将“主要用于提高创业氛围,增强创业者能力和水平,重点支持恳谈会、创业成果展示、创业特训营、创业服务站奖补、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亳创云平台电子创业券发放、创业政策宣传等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支出。”修改为“主要用于提高创业氛围,增强创业者能力的其他创业活动,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和上级文件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保留电子创业券补贴并单列作为第五条第九项,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号)规定,各市要根据当地创业工作情况,重点向本地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发行市级电子创业券,满足当地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需求,并根据云平台发放市级电子创业券情况,视情纳入市级政府就业创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价的加分项。

(十五)第六条对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应遵循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作了规定。

(十六)第七条对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重复申请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规定。

(十七)第八条规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符合就业资金支出范围的,按照就业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九条对本办法解释部门作了规定。

(十九)第十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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