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体经济”将再返农村,政策导向下,农民咋办?

随着近几年,国家利好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大多数农村的整体面貌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大多数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农村和农业这一发展“短板”,也已经日渐凸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也开始在农村布局“新集体经济”,采取的措施也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关键性要素。比如,对农村宅基地和土地进行确权,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等策略,实际上都是国家为实现“新农村集体经济”,而采取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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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64年,农村集体经济的再次出现,实际上并不是历史的倒流,而是现阶段农村和农业发展,所必须依靠的一种方式。因为现阶段,以“小农经济”模式为主的农业结构,不仅无法为农民创造足够的种植利润,而且未来还将面临“谁来种地”的困惑。除此以外,农村资产要想发挥出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就必须通过资源整合和统一运营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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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分析“新集体经济”之前,先来回顾一下,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当时实行的“集体经济”有哪些利与弊。
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时间段是1949至1956年,而“计划经济”的本质就是一种“指令型”集体经济,当时农村实行的就是这种经济模式。“集体经济”的好处就是能够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既能保障农民不失业,又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意竞争,除此以外,在利润分配上也更加公平。不过,弊端也很明显,就是那句家喻户晓的“大锅饭,养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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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观现在,“新集体经济”有望重返农村,来彻底带动现阶段的农村发展,为此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相对应的政策导向,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这3点。
第一,进行产权明确。在发展“新集体经济”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产权关系,为此国家在全国农村地区,相继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确权工作。目的就是要保障农村的资产,能够拥有一个清晰的产权归属,而归属关系会明确到户。
因为只有这样,农民才能以资产的主人,进驻到“新集体经济”模式当中,从而获得合理的收益分配。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每一个村集体成员,即便村干部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管理权,但是不单独具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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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定资产性质,区别对待。当产权关系明确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确定资产性质。目前,农村的集体资产可以细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而之所以要对资产进行定性,目的就是为了要区别对待,毕竟,不同性质的资产存在着不同的意义。
对于经营性资产而言,它的存在意义就是为了能够创造可观的经济收入,并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农民。因此,在这类资产的后期运营过程中,始终都要将经济效益放在第1位。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而言,它的存在意义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在这类非经营性资产的运营过程中,不应注重其经济效益,而是应该逐步完善和强调其服务价值。
对于资源性资产而言,首先要明确的是其隶属于个人,还是集体。如果这种资源性资产属于集体,那么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将非常可观,比如煤矿。但与此同时,也更需要严格的监管和集体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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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资源量化和收益分配。这一点如同国家企事业单位一样,工人的最终收益取决于其对企业的贡献值,而这个贡献值就是收益分配的标准。
对于农民而言,农民入股土地的多少,做出贡献的多少,实际上都需要进行资源量化。而只有进行资源量化之后,在对“新集体经济”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时,才有一个衡量标准,才能做到公平,同时也能激发起农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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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农村发展“新集体经济”的可能性非常高,在以上国家的政策导向下,农民又该咋办?
实际上,农村发展“新集体经济”之前,就必须拥有一个有能力的带头人,否则,就只能是形式上的资源和劳动力集合。所以,地方政府和农民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一个带头人,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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