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表现形式。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权利包括:享受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享受承包耕地基本收益、享受村集体内宅基地无偿使用权利,即便是到城市就业定居了的农民,依然照常享受上述权利。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必须承担相关义务,比如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经营好承包耕地,管理好宅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等。壮大村集体经济是造福农民、改善农村、振兴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最佳捷径。
历史原因导致,目前村集体企业组建经营还缺少法律指导,当前村集体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户家庭经济和农民合作社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统分结合”时代,农民合作社是“分”户经营重要组织形式,而村集体企业则是“统”一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村集体企业缺失、家庭经济发展步履维艰,合作经济发展前景模糊,就是当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显著的特点。乡村振兴需要“统、分”两种经济形式都得到健康发展,尤其以补齐“统”经济发展短板,壮大村集体经济为重中之重。合作经济是在家庭承包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成员经营主动性和积极性都是很好的,但是对村集体公有资产经营管理敏感度不高,村集体资产的价值始终没有充分彰显,农村生活环境也因此逐年恶化,农民对村集体组织的归属感逐年淡化,村集体组织和村集体经济逐年虚化,最后导致农村家庭经济和农民合作社发展也越来越困难了。
从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的改革开放初期到农村常住人口五亿半的乡村振兴元年,近三亿农民进城生活,但乡村居民建设用地却增加了20%,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形式是宅基地,其次是公共建设用地,比如村委会办公室、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地,再其次就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区域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可以直接入市。要发展村集体经济首先就要盘清集体资产,集体资产中最主要的基础资产就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当然村集体未利用之滩涂、荒地、山林、草原,和用于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体的专项资产,以及集体经营的企业和持有的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等,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尤其是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对三农政策扶持和产业奖励、税费减免,以及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脱贫攻坚过程中沉淀的村集体公共资产等,都是依法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城市近郊乡村留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农村公益项目建设运营向村集体直接发包预算等,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宝贵资源。传统小农经济村集体一旦发展成为现代农业经济,依托专业化“党政经民一体”的村集体组织管理,村集体资产价值在资本和市场的作用下,就会大放异彩。
十八大之后,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经济集约化发展问题,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融资,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组织全国29个县进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积极推动乡村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截止到2013年,全国注册农民合作社数量超过90万家,2019年7月底达到220.7万家,县级以上示范社18万家,国家示范社近8500家,组建联合社13000余家,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也超过了70万家,农村合作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目前集体经济发展最成熟的模式,村两委如果能从四个方面加以引导促进,合作经济还可以增光添彩:
1、从追求富裕的根本目的出发,支持村集体任何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家庭经济发展,但优先支持合作社经济发展;
2、从追求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出发,鼓励专业合作社吸收经营能力和经营意识较弱的村集体成员入社,依法将更多政策支持赋予成员规模更大,包容弱势集体成员更多的合作社;
3、从做大做强集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号召、鼓励各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镇域范围内联合起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让村集体经济突破村域限制,站到乡镇经济发展的高度面向外部市场,县乡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村两委,把优质项目资源和专项三农扶持资金优先对接联合社;
4、从城乡经济融合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推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可匹配资源基础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性质的同时,推动进行现代化企业改造,参照县级以上国营企业管理模式监督运营。
2020年以前,中国乡村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地方,大多数是企业办集体模式,村域范围内优秀的企业带头人,用民营企业经营代替集体企业经营,客观上造福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这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2021年以后,应该有越来越多优秀的村集体企业脱颖而出,为全体村民谋福利,但是在村集体企业形成的艰难过程中,村两委和乡镇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经营发展,在确保村民普遍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把乡村各项工作推上正轨,健康可持续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