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朱启臻|乡村产业兴旺的基本主体只能是农户


农民问题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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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把承包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统称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但是,必须清楚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兴旺贡献中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是不同的。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在农业生产端发挥专用,合作社在购销和生产、生活服务领域发挥作用,而农业公司或农业企业应该在加工销售等领域发挥作用。
目前,农业实践概念比较混乱,如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是什么,根据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单地说,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合。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概念不清楚,是给了合作社的某个成员,不应该是流转给了合作社整体。再有,人们制造出诸如“把农民变成既拿地租,又挣工资的农业工人”,让“农民变股东”等时髦口号,实际上都是要土地而排斥农民的做法,这些做法违背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与乡村产业振兴的理念相悖。
乡村产业兴旺的基本主体只能是农户。这不仅因为农户的存在从社会稳定、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社区秩序、景观创造、乡村复兴和文化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而是在于农户是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最有效组织形式。农业的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自然风险性、劳动对象的生命性等特点,决定了农业劳动需要丰富的生产经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性和灵活性,这些要求只有在家庭环境下才能实现。因此,家庭经营具有成本低、效益高和风险小等特点。只要农业生产特点不变,农业经营的家庭方式就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家庭经营也是循环农业得以实现的重要节点,种植业养殖业之间的能量交换是在家庭范围内完成的,乡村居民生产与生活的循环是在家庭范围内实现的。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融合的理想空间,正是在家庭经营的意义上,才能有效实现产业融合并把增值收益留给农户。家庭经营还是专业化农业的基本单位,各类专业户的出现就是很好的例证。家庭经营同样是乡村多样化经济的单元。也就是说,农户可以是专业化的,不同专业农户构成了多元化生产的乡村,满足着乡村居民多样化需求。

我们强调农户经营的适应性,并不否认农户经营的弊端和问题。农业生产者的老龄化、普遍的农业兼业化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和农民组织程度的提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否定农户经营制度为前提,否定农户经营的任何所谓“创新”都是对农业基本特点和规律的否定,不可避免地要付出惨重代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发展,只有在坚持农户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中央强调,乡村振兴要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只有高度融合意义上的城乡关系,才能实现城乡发展要素的双向流动,才能为农户规模农业提供空间。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把已经脱离耕地家庭的承包地流转给种地的农民,让他们种更多的地,培育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作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单位。实际上就是扩大规模的农户,优点在于保留了农户经营优势,克服了小农户的某些劣势。实践中,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其中最为普遍的错误认识是受所谓“规模化”思维影响,认为农场规模越大越现代化。
人们想象的所谓规模效益在农业上根本不存在,大规模农业所积累的更多的是规模风险。规模农业是必然趋势,但不是理想结果。规模农业的必然趋势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因素是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业,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吸引,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离开农业和农村愿意到城镇生活,这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现象。另一个因素是一个国家必须要有人种地,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必须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因此,种地的人只能种更多的地,这就是规模农业必然趋势的原因。但是这种必然趋势与理想目标并不一致,因为必然趋势中包含了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可奈何。大规模农业不仅需要政府更多支持,而且需要特定社会技术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讲话中指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离开了这些条件,盲目推进规模化,结果是既伤害农户,也伤害农业投资者,同时威胁国家农业安全。所以,中央一再强调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个适度规模就是家庭农场规模。其规模下限可以用生计标准来确定,即能够满足一家人生活需求的规模水平。其规模上限是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家庭劳动力最大经营能力所能达到的规模水平。
不同地区、农业经营的内容不同,决定了家庭农场规模的差异。但是其共同特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即农民自己为自己劳动。当然,家庭农场与一般农户同样都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市场交易成本问题、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问题、农业品牌建设问题等,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得以解决,需要更高层面的组织才能实现。理论和实践证明,这种更高层次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把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联合起来,与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起,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这样才能激活农业生产的微观活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实现乡村产业兴旺。


一枕新凉一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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