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修改稿,是在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基础上,前言由世统派智库主席、《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秘书长徐国胜修改,法条由《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副秘书长张国胜,主持召开十二次秘书处成员远程视频会议,讨论修改完成,参加修改人员包括:徐国胜、张国胜、魏纲全、李佳、徐卫东等。
前 言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第一段:“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意见”。现在,《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秘书处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为指导思想,起草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和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修改稿。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国大陆去西方和香港的留学生与创业者,带着西方和香港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与中国劳动力和城市土地相结合,创造了巨额的财富,使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赶超了欧盟,达到美国经济的75%以上,实现了国家崛起,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十九大以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推进,也会让农村去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人,带着大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与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相结合,创造的财富会更加庞大,能使中国经济实力超过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整个西方社会,因为,从农村到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人口数量,远远超过中国大陆去西方和香港的留学生与创业者,农村土地资源也是对外开放城市资源的很多倍。
一、市场经济新主体——城乡融合企业
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城市人才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将給城市带来农村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市场经济要素,在城市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公司股东出身或原籍通常都是乡村本地的,在当地有着良好的资源;最主要是这样的人成立的公司会按大城市资源整合的市场经济规律和契约精神办事,能够嬴得城市资本到乡村投资的高度认可;由于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因此,可以降低对农村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及其社会管理机制的依赖,在乡村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稳定的市场经济体系,大大降低大城市资本的投资风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资金不敢下乡进村的传统,能够让农村拥有大量的市场资金,促进乡村振兴早日实现。
中国对外开放之初,不是让美欧日企业直接购买或者租赁中国土地投资建厂,而是与中国企业合作,建立合作公司或者合资股份公司,并且,美欧日企业只能占合资公司股份的49%以下,不能控制合资公司,后来,中国公司吸收消化了美欧日的技术,建立了自己的人才体系、积累了发展资金,开始在国际上崛起,直至中国拥了有近三分之一的世界500强企业,我们才敢说改革开放是成功的,所以,城乡融合企业也有必要借鉴这一成功经验,不卖土地、不出租土地,而是,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建立合作或者合资等各种二级企业,发展经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改革农村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
现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两个中国,市场经济城市中国和行政经济农村中国,这两个中国与对外开放初期欧美日和中国之间的关系非常象似,所以,乡村振兴也应该参考和借鉴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推动乡村行政与土地企业分开,不卖土地、不出租土地,而是,让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成立合作或者合资等各种二级企业,减少乡村行政权力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让乡村土地企业与城市市场经济直接对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创建强大的乡村本地企业。改革农村生产关系和解放农村生产力核心是推动乡村行政与土地企业分离,以此作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城乡共同富裕。
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要形态,是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以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等,共同成立各种合资、合作或控股企业发展经济的形态。
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要在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董事会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国务院财政部向银行担保,给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提供两千万人民币左右的低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20年内企业连本带息全部归还银行。
按照以上发展规划,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将增长15%一25%,15年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将超过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整个西方国家的总和,实现中国乡村振兴。
三、建设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农村去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是中华民族千年农耕文明的现代继承者,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体现,是以土地为载体的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共产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农民土地股份企业,是利益为全体村民股东所有的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家管理的民营企业,是人才密集型的具有市场灵活性的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建设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成立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相应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和领导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负责落实城市人才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制度。
由于,大学和人才都集中在大城市,因此,成立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四五十岁有工作经验和市场资源的大批党员干部,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的干部,加速城市干部年轻化,在全国城乡之间,优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的合理布局,实现城乡融合战略。
四、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根据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与各国共产党应该组建成立世界共产党,领导全世界不发达地区趋于底层且人数最多的农民阶层参与国际商品交易,争取国际贸易的权利,分享国际贸易的利益,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形成新型全球一体化贸易体系,让全球的农民阶层成为世界共产党的社会基础和坚定支持者。
成立世界共产党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球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领导机构,组织和领导中国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与国外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对接,开展国际贸易,使农民阶层分享国际商品贸易的利润,提高全球农民的生活水平。
中国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都可以为自己村和“一带一路”成员国的一个行政村或镇或县城,各建一条村级商业街,由各自村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到对方国家村的商业街经商做国际贸易,把本国本村的产品直接在对方国家批发销售,这样中国东部,包括中西部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只要有200个行政村就可以建立200条国际商业街,与20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国际贸易通道,建成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形成世界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全球一体化贸易体系,把外循环经济变成内循环经济,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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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融合企业
第三章 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
第五章 二级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六章 城乡融合战略
第七章 城乡循环经济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借鉴改革开放成功经验,推行乡村行政与土地企业分开,使农村土地企业与城市企业自主对接,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为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对城乡融合企业的保护,保障农村土地保值增值,推动城市人才、技术、资金、市场订单与农村劳动力、土地、自然资源等市场要素有效结合,建设强大的农村本地企业,促进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乡融合企业,是指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入股成立的企业,包括,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
第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包括:农村户籍的村民、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长期工作与生活的村民、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等自然人。
第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股份与股东土地多少相对应,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权等于股权,以后国家就不用给村民土地承包权,直接给城乡融合企业股份就可以了。土地可以平均分配给村民,乡融合企业股份也要平均分配给村民,以此作为共同富裕基础,完成土地现代化、公司化和规模化经营的转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场规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城乡融合企业和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使乡村行政与土地企业分离。
第七条 设立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党政干部任免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负责从人才集中的城市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具有一定城市市场资源的党员干部,担任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整合城乡资源,对接城市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发展城乡融合企业,建立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镇人才与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制度,根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在三十年之内的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可以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城乡融合企业的股东。
在农村承包土地政策期限之内的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在不影响城镇工作和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把户口迁回农村原籍,以优化城乡人才的布局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管理监督体制。
第十条 城乡融合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城乡融合企业
第十一条 城乡融合企业是中华民族千年农耕文明的现代继承者,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体现,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践行者。
城乡融合企业是以土地为载体的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共产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股份企业,是土地承包权(城乡融合企业股权)由国家管理的民营企业,是人才密集型的具有市场灵活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
第十二条 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权利,依法保护城乡融合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带来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市场经济要素,在城市有强大吸引力;最主要是城乡融合企业,会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契约精神办事,能赢得城镇资本到农村投资的高度认可。
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经营权,降低了对农村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及其社会管理机制的依赖,在农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和稳定的市场经济体系,大大降低城市资本的投资风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资金不敢下乡进村的传统,能够让农村拥有大量的市场资金,为实现城乡进一步融合和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总结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学习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成功做法,不对外出卖土地、出租土地或二次转让土地经营权,而是,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建立合作、合资和控股等各种二级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通过建立合作、合资和控股等各种二级企业,引进、学习、吸收城市的技术、建立自己的人才体系、积累自己的发展资金,推进城乡融合战略。
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要形态,是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以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与城镇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等,共同成立各种合资、合作或控股企业发展经济的形态。
第十七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家庭有权把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移交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经营,家庭成员依照法律程序成为企业股东,以股东身份,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人作为城乡融合企业股东或董事依法享有企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大会等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与或制定企业的章程。
董事会和监事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的授权,健全领导、执行监督,推动乡村行政和土地企业分开,落实城乡融合企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二十条 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城乡之间,优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的合理布局,促使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十一条 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和领导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党组织负责落实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制度,保证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
第二十二条 在中共中央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中东部人口密集地区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可以在西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股东,实现民族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城乡融合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城乡融合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维护城乡融合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依法经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有监督权力,依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四章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二级企业,是指城乡融合企业以自己在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直接与城镇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共同成立合资、合作或控股等各种企业。
城乡融合企业拥有二级企业51%以上股权,拥有二级企业控股权,分红不能低于30%。出资方最高可以拥有70%的分红权,但是,股权必须在49%以下,二级企业上市以后,股权结构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融合企业任命二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负责人等,出资方出任总经理。二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监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
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企业股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八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按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按照控股股东职责规定,城乡融合企业委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等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企业机构。根据二级企业股权结构,出资方委派相应的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级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任免权。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二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出资方,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聘用副总经理、市场和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二级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三十条 二级企业控股股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人员:
(一)任免二级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二级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二级企业控股股东、城乡融合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十一条 二级企业控股股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城乡融合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三条 未经二级企业控股股东和出资方同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二级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出资方同意,二级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城乡融合战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战略,国家建立健全城市人才参与城乡融合企业制度,鼓励农村出身的城市人才成为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
农村出身的在城市工作十五年的有城市资源的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国家支持其在自己或父母原宅基地上,建设别墅或者养老等高档住宅设施,自己出资30%,县级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贷款40%,中央财政补贴30%,推行落叶归根和告老还乡等中华民族传统养老文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落叶归根和告老还乡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城市人才和资金回流农村制度。在城乡交通一体化基础上,推行城市上班和农村居住的生活方式。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养生体系,建立城乡人员交流机制,推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
第四十条 农村出身的城市人才,在农村建别墅或者养老等高档住宅设施,以个人投资30%项目款和中央财政补贴30%资金作为基础,引导社会资金大规模进入农村,投资城乡一体化交通和农村现代化别墅居住项目及其配套项目与产业,发展地方经济,创建引进人才的乡村振兴,推行城乡融合战略。
国家建立健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保资增资制度,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的别墅,打完地基盖完一层后,以设计图、施工和预算报告等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贷款40%资金,用于后面的建设和装修,全部建完和装修后,中央财政补贴的30%资金款,全部打到县级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账号,帮贷款人先还上大部分贷款,剩余的贷款和其它利息,由贷款人十年内还清,以保障县级国有金融资产的增值,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国有企业与城乡融合企业和城市资本,共同建立农村金融、交通、房地产、建筑、家具、农业科技等企业的经济发展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交通和农村现代居住设施等等,引进人才,发展壮大城乡融合企业,为农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城乡融合战略。
第七章 城乡循环经济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国务院财政部向银行担保,给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提供大额资金的低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在相当长时间内企业连本带息全部归还银行,支持建立城乡循环经济体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对土地企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智能化和机械化运营等资金投入的制度。让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转化现代智能和农业等科技成果,拉动农业和机械等数十个相关产业发展,让投资——科研——转化——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消费等良性循环起来,保障中国经济高质量和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种植养殖业等农业技术拥有者和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在城乡融合企业土地上,共同建立专门种植养殖等产业的二级企业制度,进行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和机械化种植养殖业等产业项目。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在县级工业区,共同建立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的二级企业制度,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村民股东和城市资本,在城市共同建立产品销售、品牌运营和城市融资等二级企业制度,增强城市的销售融资、品牌融资、股权融资等各种融资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社会资本,在县级工业区,共同建立物流企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循环经济体系,形成城乡融合企业投资农村产品生产——城市消费——城市融资——再投资农村生产产品——再城市消费——再城市融资的城乡循环经济体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的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金融和物流等各种二级企业的上市融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之间合并制度,建立强大的乡村本地企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要支持《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设置《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永久会址,以推行乡村行政和土地企业分离,建设城乡融合企业,促使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形成。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秘书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修改稿,请把完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修改稿的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到我们电子邮箱,我们将装订成册或收录到《城乡融合企业建设思想宝库》,提交相关领导和立法部门,并选出优秀稿的修改者,组成《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建议稿、不定期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举办交流活动。请注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或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电子邮箱:13678760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