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区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0万元/年。
第二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全部封顶且主要生产设备进场安装,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6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或租赁企业闲置厂房,具体扶持政策由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 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自正式投产纳税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正式投产纳税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对新录用200人以上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12个月。
第四章 工业大项目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中药提取物类等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第十五条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区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与我区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落户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外且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谯城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谯政〔2011〕118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充分发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营造“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谯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及工业功能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用水、用电、用气(汽)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生产性用电用气补贴适用本办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作为扶持对象;
1.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使用权证的企业,以及停产、土地闲置的企业;
2.年末有税收欠缴的企业或近一年年内有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3.当年发生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
4.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5.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5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5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20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6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25万元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7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80万元;
(四)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汽)支出80%的财政扶持,最高财政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费,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性基金。
(二)本办法计算扶持的税收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的税收,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收。
(三)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因绿地、高压走廊和道路退位等用地,不再作为企业项目用地出让给企业。企业所处位置因公用绿化、高压走廊等公共设施临时占用部分,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本扶持政策暂定1年,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充分发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营造“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谯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及工业功能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作为扶持对象:
1.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的企业,以及停产、土地闲置的企业;
2.年末有税收欠缴的企业或近一年年内有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3.当年发生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
4.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5.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档的阶梯式扶持政策。
1.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至9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80%财政扶持。
2.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9万元(含9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90%的财政扶持。
3.对亩均年度财政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三、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土地应税面积
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政府性基金。
(二)本办法计算扶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因绿地、高压走廊和道路退位等用地,不再作为企业项目用地出让给企业。企业所处位置因公用绿化、高压走廊等公共设施临时占用部分,既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凡涉及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扶持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2年 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为促进谯城区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谯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化厂房),加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结合谯城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入驻及扶持条件
(一)凡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
(二)项目的生产经营范围符合谯城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接受落户载体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三)申请入驻的企业和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料,经谯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会议审核通过后与落户载体签订投资协议。
(四)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需与标准化厂房产权单位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具体条款由双方协商约定。项目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投产。
二、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项目扶持奖励政策
(一)根据项目财政贡献,分档给予财政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5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70%的财政扶持。
(二)入驻项目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
(三)符合我区主导产业且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的,可分批次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谯政秘﹝2017﹞125号)执行。具体参照项目公司名下的新采购生产性设备完成金额,给予完成设备投资金额15%-35%不同等次的奖励。本条约定的生产性设备需为新购置且属于本行业内新型设备,若为旧设备或租赁设备,甲方不予奖励。
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2000 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2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25%的奖励;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30%的奖励;设备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额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设备奖励最多可以按五年期分批兑现,且项目当年各项奖补总额(不含租金)不得超出项目当年区级地方政府税收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四)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含)1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3元的月租金补贴;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含)1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4元的月租金补贴;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含)20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5元的月租金补贴;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含)250元/平方米的,企业享受每平方米6元的月租金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五)对成长性好、需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优先给予供地保障。
三、对落户企业的服务及管理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接受落户载体的日常管理。对不能按协议投资到位、实际纳税低于税收目标30%的企业进行清理,收回厂房。
(二)未经落户载体同意、入驻企业不得私自改变经营内容,不得私自转让、转租及分割租赁出租厂房。违反规定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或进行修复。
四、附则
(一)以上奖补均为事后奖补,按年度审核兑现,兑现程序参照单独供地项目执行。
(二)对骗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收回全部已经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扶持政策暂定1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谯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及闲置工业厂房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谯政办秘〔2021〕34号)同时废止。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本办法由谯城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谯政办秘〔2021〕6号
为进一步提升谯城区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谯城区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依据、条件
(一)扶持品种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文件要求。
(二)创新药实行扶持品种注册、研发、投产时限约定。
(三)实行扶持品种纳税贡献目标约定,即约定对扶持品种纳税时限及数额的目标考核。
(四)约定享受扶持的品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销售公司注册地、全口径统一结算永久性在亳州市谯城区,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注册地、销售公司注册地、全口径统一结算在亳州市谯城区。
(五)创新药品种获得生产批件后,须在约定期限内转化生产。
(六)享受扶持的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其销售总部公司或结算中心须注册在亳州市谯城区。
(七)享受品种扶持的企业,要事先与区政府或授权单位签订品种扶持合同。
二、品种扶持额度及时间节点
(一)创新药(指一类新药,含国内自主研发和国外引进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对于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谯城区的创新药品种,按品种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购买专利价值费用视为研发费用)。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1.对引进时已完成I期药物临床试验(含)以上的创新药品种,企业在谯城区注册的公司报国家药监局受理成功后,品种奖励扶持资金分三次拨付:
(1)获得Ⅰ期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10%;
(2)获得Ⅱ期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再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40%;
(3)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后,再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2.对引进时已完成Ⅱ期药物临床试验(含)以上的创新药品种,企业在谯城区注册的公司报国家药监局受理成功后,品种奖励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
(1)获得Ⅱ期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2)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后,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3.对引进时已完成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创新药品种,企业在谯城区注册的公司报国家药监局受理成功后,品种奖励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
(1)获得Ⅲ期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60%;
(2)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后,再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40%。
创新药奖励扶持资金阶段扶持比例图表
Ⅰ期临床 | 10% | ||||
Ⅱ期临床 | 40% | Ⅱ期 | 50% | ||
Ⅲ期临床 | 0% | Ⅲ期 | 0% | Ⅲ期 | 0% |
获得注册批件并投产 | 50% | 获得注册批件并投产 | 50% | 获得注册批件并投产 | 0% |
(二)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
对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市场前景,且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谯城区的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对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奖励扶持资金按如下方式予以拨付:
1.在亳州市谯城区注册的具有代理销售资格的药品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在取得国内的独家代理经销权并签订独家代理经销协议后,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2.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许可并拿到注册许可证后,再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3.在亳州市谯城区注册的具有代理销售资格的药品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已获得国内独家代理协议书、进口药品独家经销授权书、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的,可一次性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100%。
(三)品种转让。通过品种转让并在谯城区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完成品种批号转移并经申报认定后,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四)对市外药企(指注册地在亳州市以外的药企)在谯城区设立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的: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0%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75%的财政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财政扶持。
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
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扶持资金,在次季度首月兑现;年度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月兑现一次奖励扶持资金,次月兑现。
根据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个月财政贡献额测算年度财政贡献额,划定财政拟扶持奖励档次,并依据该档次扶持奖励标准予以兑现;以企业年度实际财政贡献总额确定扶持奖励档次及标准,年度进行多退少补。
(五)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扶持;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六)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七)对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
三、品种落地时间
(一)创新药
1.对引进时已完成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扶持品种,须自首次拨付品种扶持资金之日起60个月之内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
2.对引进时已完成Ⅱ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扶持品种,须自首次拨付品种扶持资金之日起48个月之内获得注册批件( 生产批件)并投产。
3.对引进时已完成Ⅲ期药物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扶持品种,须自首次拨付品种扶持资金之日起36个月之内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
(二)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
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须自首次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24个月之内获取进口销售批准并在谯城区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
四、品种税收目标及完成时限
约定单品种税收目标总额不低于该品种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
(一)创新药单品种税收目标完成时限为36个月,以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拨付之日作为完成时限的起始点。前12个月不得低于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20%,前24个月不得低于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60%,36 个月内完成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100%。
(二)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税收目标完成时限为36个月,以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拨付之日作为完成时限的起始点。前12个月完成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30%,前24个月不得低于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60%, 36个月内完成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100%。
(三)转让品种税收目标完成时限为36个月,以奖励扶持资金拨付之日作为完成时限的起始点。前12个月完成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30%,前24个月不得低于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60%, 36个月内完成约定税收目标总额的100%。
上述扶持品种,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税收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
五、扶持方式
(一)享受事前扶持的药品品种,由企业或关联企业以固定资产、股权或药品持有权提供相应担保。
(二)扶持资金可以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或资金平台先行介入方式进行扶持。
六、目标考核
(一)研发过程中,每半年测评一次;研发过程中宣布终止研发的,在终止次月内退回已扶持资金的全额本息。
(二)在约定时限内,扶持品种未获得注册批件(生产批件)并投产或未获得进口销售批准并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的,须在约定时限期满次月内退回已扶持奖励资金的全额本息。
(三)约定税收目标每12个月考核一次。
(四)单品种实缴税收额低于约定税收目标额,按照差额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
(五)被扶持品种税收考核可以采取综合考核,即单品种实缴税收额超出约定税收目标额的部分,可抵作其他品种约定的税收目标额。
(六)使用非政府扶持品种同期税收可以补充其他品种税收约定目标额(1.未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部分;2. 不得超出约定目标考核额度的50%)。
(七)企业完成目标考核并继续在谯城区纳税的品种,可以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在品种扶持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七、附则
(一)违反本细则 “一、扶持依据、条件”中第四项规定的,区政府有权追回奖励扶持资金。
(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四)本细则按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为进一步提升谯城区医疗器械产业创新能力,推进医疗器械企业集聚、产业集群,促进谯城区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1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依据、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从事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领域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
(二)实行品种研发时限约定,即约定获得上市注册并投产销售的时间。
(三)实行品种财政贡献额约定,即约定对扶持品种财政贡献时限及数额的目标考核。
(四)约定享受扶持的品种,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生产及销售公司全口径统一结算地永久性在谯城区。
(五)扶持品种获得生产批件后,须在6个月内在谯城区转化生产。
(六)企业所获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以固定资产提供的担保金额。
(七)申请品种扶持的企业,要事先与区政府或授权单位签订品种扶持合同。
二、品种扶持额度
(一)支持产品注册
企业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扶持奖励。
企业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20万元的扶持奖励;新取得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扶持奖励。
对获国家、省批准开展临床试验且完成试验后在我区注册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研发扶持奖励与注册扶持奖励可以叠加。
(二)支持国际注册认证
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对企业研发的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注册认证并在我区生产或结算的,每个证书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境外引进
支持区内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医疗器械技术到谯城区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对于引进国外在我区销售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国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扶持奖励;国外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扶持奖励;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300万元的扶持奖励;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品种50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重复奖励。
对境外引进的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在谯城区注册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报国家药监局受理成功后,品种奖励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须自首次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24个月之内获取进口销售批准并在谯城区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资金扶持进度如下:
(1)获得注册许可后,次月内拨付品种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2)获取进口销售批准并在谯城区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后,次月内再拨付奖励扶持资金总额的50%。
(四)支持推广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对于区内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企业,通过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的,按照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对承接市外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行事后奖补。
(五)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发展
对于在谯城区注册并结算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合同生产组织(CMO)等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为区内医疗器械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年度服务实际交易费用总额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年。
(六)支持销售开拓
企业单品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内一次上多个台阶的可享受累加奖励。
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实行事后奖补。
(七)支持租用标准化厂房
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研发医疗器械,入驻标准化厂房。奖补标准以《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1号)第七条、《谯城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及租赁规划园区内工业企业闲置厂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实行事后奖补。
三、品种财政贡献目标及完成时限
约定单个医疗器械产品财政贡献目标总额不低于该品种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
(一)国内新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品种单品种财政贡献目标完成时限为36个月,实行税后奖补。单品种奖补兑现金额不高于该品种财政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单品种不重复奖励。
(二)获得国际认证的单品种财政贡献目标完成时限为12个月内,以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拨付之日作为完成时限的起始点。12个月内完成约定财政贡献目标总额的100%。
(三)境外引进医疗器械产品的单品种财政贡献目标完成时限为24个月内,以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拨付之日作为完成时限的起始点。前12个月完成约定财政贡献目标总额的60%, 24个月内完成约定财政贡献目标总额的100%。
上述扶持品种,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财政贡献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本息(按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
四、扶持方式
(一)享受事前扶持的医疗器械品种,由企业或关联企业以固定资产、股权或持有权提供等额担保。
(二)扶持资金可以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或其他平台公司先行介入等方式。
五、目标考核
(一)在约定时限内,扶持品种未获得进口销售批准并开展销售及结算业务的,须在约定时限期满次月内退回已扶持奖励资金的全额本息(按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
(二)约定财政贡献目标每6个月考核一次。
(三)单品种实缴财政贡献额低于约定财政贡献目标额,按照差额比例退回奖励扶持资金全额本息(按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计算)。
(四)被扶持品种财政贡献额考核可以采取综合考核,即单品种实缴财政贡献额超出约定目标财政贡献额的部分,可抵作其他品种约定的财政贡献目标。
(五)可使用非政府扶持品种同期财政贡献额未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部分补充其他扶持品种约定目标财政贡献。不得超出约定目标考核总额度的30%。
六、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参与财政贡献对赌的数额,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不得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区之前出台的医疗器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谯政办秘〔2021〕95 号
为推进我区花茶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打造地域性公共品牌,提高谯城花茶品牌知名度,推动花茶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花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谯城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大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一是成立由区委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谯城花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名单附后)。
二是设立大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全区花茶产业的培训、宣传、招商等工作,牵头组织谯城花茶基地、金地花茶园区等花茶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解决花茶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三是建立由区商务、宣传、经信、市场监管、财政、商协会、花茶基地等部门和社团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解决花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计划及分工
(一)编制谯城区花茶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谯城花茶产业发展的功能定位和方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编制《亳州市谯城区花茶产业提升发展专项规划》,制定三年工作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明确一批重点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任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引领谯城区花茶产业转型升级。把花茶产业打造成乡村振兴的特色产业,提升谯城花茶品牌知名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制定完善花茶地方标准申请质量认证。区卫健委负责做好谯城区花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协调省卫健委对谯城区花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申请通过保健食品认证(小蓝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专业认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产品标识、网页广告等。以花茶产品标准和规程为抓手,提升花茶产业质量,加强花茶企业监管。(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三)设立花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区药投公司、金地建投公司、区农投公司、区交投公司等国有资本筹措设立花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花茶基地、金地花茶园区、谯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等区级集聚区内的花茶生产企业及其产业链生产加工企业资金需求予以支持,缓解花茶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区药投公司。配合单位:金地建投公司、区农投公司、区交投公司)
(四)建设花茶产业集聚区。由区商务局、谯城经开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地建投公司负责推进花茶企业集群化发展,改建或扩建若干个花茶产业集聚区。集聚区内的花茶生产企业生产车间整洁干净、环境明亮,洁净度达到食品生产规范相关要求。完善集聚区内电子商务、仓储冷库、物流配送、检测窗口等配套基础设施。区级通过房租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入驻花茶集聚区,并进一步扩展辐射,争取2021年底全区花茶规上企业达到10家以上,产值达80亿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地建投公司)
(五)积极培育花茶生产企业自主品牌,创建谯城花茶公共品牌。
一是培育花茶生产企业自主品牌,鼓励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花茶企业参与国内外食品博览会和国内多种媒体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力争在3年规划期内培育10家以上知名自主品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是创建谯城花茶公共品牌。按照“一个公共品牌,一套管理制度,一套标准体系,多个经营主体和产品”的模式,打造统一的“中华药都、谯城花茶”和带有图案标识LOG作为区域公共品牌,严格品牌许可,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品牌使用细则。花茶商协会及花茶集聚区牵头管理单位联合推荐,区大健康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授权使用。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经信局)
(六)加强花茶文化传承与发展。树谯城花茶品牌、推名优品种,传承花茶文化。
一是深入挖掘花茶科学配方和先进生产工艺,对花茶进行归类、筛选,选择4-10个具有代表性、传统优势、市场基础和技术支撑的花茶产品,重点支持其申请中华老字号、非遗等国家著名标志。由花茶商协会积极申请注册“谯城花茶”等地理标志证明。区商务局联合团区委开展品牌花茶营销等评奖活动,逐步提升花茶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区委)
二是建设花茶文化博物馆,设立花茶产品专业市场,制作系列微电影、微视频、宣传片等,提升花茶养生内涵,丰富花茶养生历史渊源,挖掘民间花茶养生传说,讲好花茶养生故事。结合药博会,华佗诞辰等活动创办“花茶节”,打造“花茶街”,开展“品花茶、赏美景”等体验旅游活动。开展产学研一体的花茶企业工业旅游,支持鼓励花茶企业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争创国家A级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七)建设谯城花茶检验检测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由区药投公司牵头打造花茶检验检测中心,联合第三方权威机构共同建立“花茶基地质量检测中心服务窗口”,地址设在花茶基地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为谯城区花茶企业提供合法性检验服务,满足花茶及涉农企业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检验要求。逐步打造省级重点实验室,实现花茶从原料到成品的全产业链检测,为花茶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制作工艺提供科学可靠技术依据。加强源头监管、全产业链监管,确保我区花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区药投公司。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八)整合部门资源统一组织培训。统一制定培训计划。整合培训资源,加强与亳州学院、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科研院校合作,改变传统培训方式,通过联合办班、办学、设立实训、实践基地等创新培训方式,对花茶品牌建设、产品研发、生产工艺、检验检测、市场营销、电商等方面进行全面专业培训。(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九)加强花茶行业商协会建设。强化对花茶商协会、大健康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企业交流合作和政企对接,协调解决会员反映的问题,吸引更多企业加入行业商协会。提高商协会、大健康协会的权威性、凝聚力。(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十)加大花茶推介宣传力度。借助网络力量,寻找知名文化名人或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红”为谯城花茶代言。在国家、省、市会议上推荐谯城花茶,在接待重要贵宾时推荐谯城花茶,在对外招商时推荐谯城花茶,强力打造“谯城花茶”品牌形象。积极组织花茶企业参加大型茶博会、茶叶展销会。在药博会、芍花节期间增设谯城花茶推介专场,召开花茶研讨会、产品展销会等。持续开展“花茶论坛”“评茶”等活动,提升谯城花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团区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招商服务中心)
(十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涉及花茶产品的投诉举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造册登记,采取“一周一排查、一周一处置”的办法,对因非生活消费涉嫌牟利的投诉举报人,纳入投诉举报异常目录,并向区信访局、谯城公安分局、区热线办、区“四送一服办”报备。凡是涉及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一概不予受理,对企业构成恶意敲诈勒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符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花茶及保健食品产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谯市监办〔2021〕72号)规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谯城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热线办、区“四送一服”办)
(十二)规划花茶产业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按照花茶产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当时机规划推进花茶产业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将花茶产业监管大数据平台与经开区智慧园区平台建设进一步融合,纳入智慧园区之中,实现多部门监管数据互联互通,积极推进融入长三角地区网络市场一体化监管联动体系和数据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区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设立“花茶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谯城花茶基地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健康证明”等涉及花茶的证件办理方面开设“绿色通道”,在商标、专利、计量、认证、标准、税收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或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税务局)
三、各部门具体政策
(一)花茶生产企业厂房租金补贴及用地扶持
新入驻谯城经开区、谯城花茶基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集聚区的花茶生产企业,厂房租赁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年度每平方米纳税不低于150元(含)的,厂房租金业主承诺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10元,每月政府补贴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年度每平方米纳税不低于200元(含)的,厂房租金业主承诺每平方米不高于每月10元,每月政府补贴租金每平方米5元。政府补贴在下年度统一兑现。政府对新入驻企业租金补贴和扶持的期限暂定3年。
区级集聚区花茶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迁入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发展的,业主单位按照房租月基准价的80%收取,同时享受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的扶持政策。
标准化厂房花茶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后,需要工业用地、独立建厂的且投入生产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谯城区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扶持办法进行扶持,同时用地扶持在原有基础上每亩再扶持3万元,扶持总额每亩最高不超出工业地价标准。
(牵头单位: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金地建投公司)
(二)奖励政策
在本政策正式印发后,新入驻谯城经开区、谯城花茶基地、谯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产业集聚区的花茶生产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本政策印发前入驻谯城经开区标准化厂房、谯城花茶基地、金地花茶园区等区级花茶集聚区内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扶持5年。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经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展会、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等相关补贴
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花茶生产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组织(或区政府批准)的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省级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品荣誉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3.鼓励花茶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入规后优先享受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二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奖补10万元)、谯城区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成长,对于花茶企业新进入规模且次年度仍在规的企业,在享受新入规工业企业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再奖补15万元)。
4.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有文件执行。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四)创业扶持政策
区人社局根据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花茶企业,给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优惠。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五)科技扶持政策
区科技局牵头组织企业与相关高校进行深度合作,以基地内现有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设花茶研发中心。研究开发花茶新品精品,发展花茶深加工,科学发挥研发中心的优势,保障研发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1.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下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五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2.对新建备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且验收通过和定期考核评估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六)农机补贴政策
对用于花茶生产加工且符合安徽省农机补贴范围规定的农机具可以申请农机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流程等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谯政办秘〔2021〕9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七)网络直播资质培训扶持政策
与国内知名企业的网红培育、具备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方位合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到杭州、义乌等先进地市进行培训或邀请外地优秀电商运营人员到我区指导,发展本土网红和带货主播,全方位、多轮次开播。利用花茶基地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直播间及三楼花茶论坛,为花茶企业进行网络直播带货培训和培育。具有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每培育一名取得合格结业证书的网络直播带货人员,由区人社局按照省、市就业技能培训文件补贴标准给予具有培训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团区委)
(八)降低企业物流费用
支持花茶冷链物流平台建设,最大限度降低花茶物流成本。单个花茶企业年度成交快递寄单量达到50万单以上的(同一法人代表关联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区政府给予该单个花茶企业每单0.1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措施由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制定实施细则后实施。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邮政管理局、相关快递物流公司)
(九)联合会审机制
建立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经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花茶企业项目优惠政策联合会审机制,负责审核企业申报项目政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杜绝花茶企业在年度内申报同一项目重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经信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区人社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优化发展环境
深入开展“四送一服”,充分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清理和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坚决取缔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区“四送一服”办。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局、区人社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花茶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积极落实各项推进措施,促进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任务有分工,职责各有不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信息,分办、协调、处理推进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以“三严三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各自承担的相关工作。
谯办发〔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鼓励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各级各类人才,进一步提升我区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贯彻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级各类人才,不包括目前已在亳州市工作和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才,不含统筹使用编制招录人员。
第二章 引才对象及待遇
第三条 引才对象
1.高层次人才
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二类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三类人才: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皖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四类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五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2.急需紧缺人才
六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七类人才: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大学在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范围)。
八类人才:我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全职在谯工作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重点产业包括:中医药、白酒、农产品加工、纺织鞋服、节能环保、电子信息、软件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创意文化产业。重点产业企业目录库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
第四条 引才待遇
对新引进并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全职在谯工作的上述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安家费和生活补贴。高层次一类人才给予安家费30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万元;高层次二类人才给予安家费15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万元;高层次三类人才给予安家费8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高层次四类人才给予安家费5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高层次五类人才给予安家费40万元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急需紧缺六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急需紧缺七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急需紧缺八类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引才待遇。
安家费按3:1:1比例分3年发放,生活补贴从工作次月开始发放,连续发放5年。由所在单位申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待遇。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安家费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在我区工作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职称的引进人才,从取得之日起享受上一类别生活补贴,前后总享受时间为5年。
2.配偶就业。随迁配偶安置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
3.子女入学。随迁子女来我区入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原则妥善安排。
4.医疗服务。引进人才优先享受定点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预约挂号、检查治疗、手术住院等诊疗服务“绿色通道”。
第三章 引智对象及待遇
第五条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借用”外部智力帮助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可以采取智力服务、业余兼职、担任顾问等以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其它柔性引进方式。
第六条 对于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到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全年在谯工作时间累计达1个月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并经相关部门核准,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外,按累计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每月按22天计算),由相关单位考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补贴。其中属高层次一类人才的每月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二类人才的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三类人才的每月给予8000元生活补贴;四类人才的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五类人才的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第七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并可参加我区各类人才、科技奖项遴选活动。
第四章 招才引智主体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等招才引智主体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全职在谯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是:
每引进1名一类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二类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三类人才的,给予8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四类人才的,给予4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五类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
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引才奖励。若引进人才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应将已享受的引才奖励按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第五章 人才创业团队扶持政策
第十条 吸引、扶持人才创业团队在谯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人才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来谯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在创办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20%,核心成员在3人以上,每年在谯工作3个月以上,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区。
第十一条 对于在谯创办企业满1年的人才创业团队,经企业申报、实地查看、专家评审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人才团队一定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创办企业投入该创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2:3:5的比例分3年逐年发放,主要用于人才引育、技术创新、项目研发等。团队成员可享受我区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人员对人才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经营效益、依法纳税、人才引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停发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或相当层级专家的人才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待遇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 待遇兑现具体程序:
1.每年年初,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对上年引进人才、团队补贴奖励进行申报。在合同期限内未及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上年引进人才、团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和实地考核,主要察看人才在岗在位、作用发挥、成果成效等情况,详细了解引才单位是否存在骗取资金等情况。综合考察结果,提出补贴人员建议名单。
3.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区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医疗和教育领域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由卫健和教育部门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区招才引智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委组织部牵头,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卫健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谯城经开区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所涉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专项承担。各相关单位要将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专门用于招才引智。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谯城区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外联络服务和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依托区政府驻外机构、联谊会、企业商会等组织,发布谯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招商引资和产业政策信息以及人才政策、人才需求信息等,积极做好人才政策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或按照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要,需采取特殊政策、灵活方式引进的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才引智政策按税前执行。对本办法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同时享受的,或与亳州市市级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谯政秘〔2021〕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5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5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业强区建设,促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区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设立在辖区内、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平台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以及有严重失信、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工业企业进规模。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当年实现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0%(含10%)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实现产值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0%(含10%)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现产值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15%(含15%)以上,一次性奖励6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20%(含20%)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实现产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达20%(含20%)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培育大品种。(1)中药饮片:对中药饮片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2)中成药(配方颗粒、提取):对中成药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3)化药(生物制药):对化药企业单品种年生产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委托生产企业)。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已按上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除外)。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企业贷款融资。企业贷款300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加15%以上且纳税增长的,给予贷款利息总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九)对于年缴税额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蒸汽价格超过200元/吨、燃气价格超过3.16元/立方米(不包含协议用气)的部分进行补贴,每年年底根据企业实际用量凭发票据实核算,超出部分分别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已投产企业扩大再投资。已投产企业因发展需要在原厂址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在完成原有规划建设面积(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且达到原约定投资规模(企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设计通过市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精品安徽·皖美智造”系列宣传的工业企业,广告推介费用除省、市补助外,剩余部分给予30%补助。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三级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十三)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补。
(十四)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十五)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四、支持企业绿色、数字化发展和智能制造
(十六)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对上年认定(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水2000吨以上的,给予30元/吨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300元/吨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和智能制造。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省级“优秀上云案例”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企业按照省市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人才队伍素质提升
(十八)支持企业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参加各类素质提升培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级以上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的生产或者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给予培训费用30%的补助;参加省级以下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的生产或者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给予培训费用60%的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一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二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的奖励;对引进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等三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的奖励;对引进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的奖励;对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等四类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的奖励。
六、组织实施
(二十)成立领导组织。成立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科技局、住建局、商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谯城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招商服务中心、药业发展促进中心、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成员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一)规范资金使用。区经信局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可靠、安全。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和拨付,并与区经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二)强化资金监管。扶持资金从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纳入区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区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退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为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
谯政秘〔2021〕85号
为加快白酒产业化发展,培育白酒产业集群,聚力打造“华夏酒城”,提升白酒质量安全水平,夯实我区白酒产业主导地位,促进白酒企业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白酒生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有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城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出让土地实现“六通一平”,即路通、上、下水通、电通、通讯通、天然气通,场地平整。
第二条 企业承诺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 万元/亩以上的白酒项目,单独选址。固定资产投资 3000万元以下的白酒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鼓励高附加值的保健酒项目、药酒融合项目、传统白酒工艺传承重点项目单独选址。
第三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扶持政策参照谯城经开区相关政策。
第四条
(一)白酒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当年亩均税收达2万元以上,并承诺逐年递增,第三年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参照谯政〔2017〕 125 号中的 《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第3-5 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财政扶持。
(二)规模以下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且逐年递增第三年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享受前2年按企业实缴稅收(增值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财政扶持。
(三)鼓励白酒企业进入规模工业企业,入规后优先享受《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二部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财政给予奖补10万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对于白酒企业新进入规模且次年度仍在规的企业,在享受新入规工业企业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再奖补15万元)。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企业当年进入规模企业的给予每亩3万元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项目,企业承诺投产当年进入规模企业的参照谯政〔2017〕125号中的《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财政扶持。补助资金在企业进入规模企业后一次性拨付。企业竣工投产进入规模企业后,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含白酒相关配套生产企业),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5%的补助。
第六条 对白酒企业建设生产性厂房三层(含三层)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 150元补助。
第七条 白酒企业按照 《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依法主动纳税的企业,优先享受配套基础设施(排水、供气管网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白酒相关配套生产企业参照 《亳州市谯城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谯政〔2017〕125 号)财政扶持。
第九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为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
第十条 设立区白酒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指导全区白酒企业发展布局,培育企业梯队发展并组织实施;指导白酒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电子商务发展和酒旅融合、药酒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全区白酒企业拓展市场,引导和组织白酒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白酒类专业展会,加强名优产品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 2024 年12月12日止。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经信局负责。
谯政办秘〔2022〕2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保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谯城,推动“双招双引”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加强“亳州老乡,请您回家”返乡创业人员住房保障。根据《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办公室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谯办发〔2021〕7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谯城区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谯政秘〔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1.招商引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我区现存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3.在我区注册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1年,且为3名以上本企业职工依法缴纳社保的返乡创业人员;
4.其他符合《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办公室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谯办发〔2021〕7号)文件规定,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项目,给予3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1名、3万元补贴名额1名、2万元补贴名额1名;
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2亿元(不含)的项目,给予7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2名、3万元补贴名额3名、2万元补贴名额2名;
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5亿的项目,给予15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4名、3万元补贴名额6名、2万元补贴名额5名;
4.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名额上限不超过20名,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人;
5.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购房补贴名额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批次申请。项目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可申请不超过计划人数50%的购房补贴名额;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可申请剩余购房补贴名额。
(二)现存工业企业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
1.年纳税额300—500万元(不含500万),给予3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1名、3万元补贴名额1名、2万元补贴名额1名;
2.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下,给予7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2名、3万元补贴名额3名、2万元补贴名额2名;
3.年纳税额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下,给予15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4名、3万元补贴名额6名、2万元补贴名额5名;
4.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额上限不超过20名,补贴标准5万元/人;
5.亩均税收达到10-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4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6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均为5万元/人;
6.如同时达到亩均税收和纳税额度两种条件的企业,可累加适用;
7.享受补贴的人员需为所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且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
(三)返乡创业人员补贴标准
在我区注册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1年,且为3名以上本企业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法定代表人3万元的新购住房补贴。
(四)招才引智八类人才补贴标准
符合《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办公室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谯办发〔2021〕7号)文件规定的八类人才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急需紧缺人才给予3万元的住房购置补贴。
三、兑现方式
住房购置补贴全部以房票形式兑现,房票由享受购置补贴人员在购房交易时抵扣现金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交易完成后凭房票及房产交易资料与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受理方式。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人才由项目和企业统一申报,返乡创业人员由个人进行申报。招商引资项目申请材料由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审核把关;工业企业申请材料由谯城经开区管委会或经信局牵头审核把关;返乡创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人社局牵头审核把关;其他符合谯办发〔2021〕7号文件规定的八类人才的申请材料由区人才办牵头审核把关;各牵头单位审核把关后,统一交由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办理补贴事宜。
(二)购房补贴发放原则。申请人购置的商品住房需在亳州市主城区,且为首次购买。购房补贴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1人只享受1次补贴,1个家庭有2名及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仅补贴1名,住房购置补贴一次性发放。
(三)房产交易完成认定条件。房产交易完成标准为全款支付房款或在银行办理完成按揭贷款。
(四)资金保障。区政府每年列支5000万补贴预算资金。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行轮候制,当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申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发放。
申请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购房补贴的,取消申请人的人才购房补贴资格,已发放补贴的,追回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8-5965966。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
1.现存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2.返乡创业人员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3.招才引智人员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4.招商引资项目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5.房票办理程序
附件1
现存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区经信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一、补贴范围
1.我区现存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在谯城辖区内;
2.享受补贴的人员需为所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且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年纳税额300—500万元(不含500万),给予3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1名、3万元补贴名额1名、2万元补贴名额1名;
2.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下,给予7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2名、3万元补贴名额3名、2万元补贴名额2名;
3.年纳税额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下,给予15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4名、3万元补贴名额6名、2万元补贴名额5名;
4.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额上限不超过20名,补贴标准5万元/人;
5.亩均税收达到10-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4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6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均为5万元/人;
6.如同时达到亩均税收和纳税额度两种条件的企业,可累加适用。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亩均税收证明;
3.企业年纳税证明;
4.申请人社保证明及工龄证明;
5.2022年1月1日(含)后新购置商品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谯城经开区范围内的现存工业企业,向谯城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开区范围外的现存工业企业,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咨询电话:区经信局0558-5522525,谯城经开区管委会0558-5100777。
2.审核。区经信局或谯城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初审,通过对申报人员正常经营情况、购置商品住房情况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税务部门核查纳税信息,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局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配合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办理补贴事宜。
附件:1.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区经信局)
2.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谯城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
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本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职务 | 年龄 | 婚姻状况 | ¨未婚¨初婚 ¨离异¨再婚 | ||||
社保 | |||||||
企业任职时间 | 工作变更情况 | ||||||
配偶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工作变更情况 | ||||||
住房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住房) | 房屋地址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其他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婚前住房情况 2、婚后住房情况 3、其他住房情况 | |||||||
企业 情况 | 企业名称 | 企业详细地址 | |||||
企业年纳税金额 (亩均税收) | 申请补助金额 | ||||||
本人承诺: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及填写的一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有不实,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单位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制表单位:区经信局 | 联系电话:0558-5522525 | ||||||
工业企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本人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婚姻状况 | ¨未婚¨初婚 ¨离异¨再婚 | ||
职务 | ||||
年龄 | ||||
社保 | ||||
企业任职时间 | 工作变更情况 | |||
配偶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工作变更情况 | |||
住房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住房) | 房屋地址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其他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婚前住房情况 2、婚后住房情况 3、其他住房情况 | ||||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2021年 月 日 | ||||
企业 情况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
年纳税额 | 用地面积(亩) | |||
本公司承诺住房补贴申报人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下且正常缴纳社保人员,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公章) 2021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制表单位:谯城经开区管委会 | 联系电话: | 0558-5100777 | ||
附件2
返乡创业人员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区人社局牵头)
一、补贴范围
1.申请人为谯城籍返乡创业人员;
2.申请人在谯城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为3名以上本企业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4.申请人(包括配偶)在谯城区2022年1月1日(含)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未达到招商引资和现存企业补贴标准的。
二、补贴资金
申请人符合以上补贴范围的,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材料;
3.正常经营证明(一年以上的资金流水、销售发票或电费缴纳单);
4.税务缴纳证明。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申请人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咨询电话:区人社局创业办0558-5522079。
2.审核。区人社局进行初审,通过对申报人员正常经营情况、购置商品住房情况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税务部门核查纳税信息,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配合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办理补贴事宜。
附件:返乡创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返乡创业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本人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婚姻状况 | ¨未婚¨初婚 ¨离异¨再婚 | ||
职务 | ||||
年龄 | ||||
户籍地 | ||||
公司名称 | 企业性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发放日期 | |||
固定资产投资额 | 年纳税额 | |||
员工人数 | 年销售收入 | |||
经营范围 | ||||
经营地址 | ||||
银行卡号或社保卡号(金融功能卡号) | ||||
持卡人姓名 | 开户银行 | |||
配偶 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工作变更情况 | |||
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社保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社保参保状态 | 缴纳社保起止时间 |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
企业 情况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
年纳税额 | 用地面积(亩) | |||
本公司承诺住房补贴申报人为谯城籍返乡创业人员,在谯城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为3名以上本企业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制表单位:谯城区人社局 | 联系电话: | 0558-5522079 | ||
附件3
招才引智人员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区人才办牵头)
一、补贴范围
符合《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办公室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谯办发〔2021〕7号)文件规定的八类引进人才。
二、补贴资金
符合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急需紧缺人才给予3万元的安居购房补贴。
三、申报材料
填写《引进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将工商登记证明(企业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人社部门备案的工作合同、离职证明、社保证明、工资流水和亳州市主城区无房证明等复印件附后装订成册。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申请人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咨询电话:区人才办0558-5535991。
2.审核。区人才办会同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才办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配合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办理补贴事宜。
附件:引进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引进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 别 | |||||
籍 贯 | 出生年月 | |||||
学历学位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现居住地 | 房产交易形式(填写“全款支付”或“按揭贷款”) | |||||
引进单位 | 签约期限 | 签约时间 | ||||
劳动合同是否在人社部门备案 | 现工作岗位及职务 | 引进单位主管部门 | ||||
婚姻状况(填写“已婚、未婚、离异、丧偶”) | 是否首次购买商品房(填写“是”或“否”) | |||||
配偶姓名 | 配偶 身份证号 | 配偶 联系电话 | ||||
人才类型(填写“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 申请补贴总金额(填写“3万元”或“5万元”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材料属实,如有弄虚作假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审批意见(明确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属实、是否同意)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制表单位:区人才办 联系电话:0558-5535991
附件4
招商引资项目安居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招商服务中心牵头)
一、补贴范围
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须在谯城辖区内。
二、补贴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工业项目,给予3名新购住房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1名、3万元补贴名额1名、2万元补贴名额1名;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不含)的工业项目,给予7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2名、3万元补贴名额3名、3万元补贴名额2名;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5亿项目的工业项目,给予15名新购房屋补贴名额,补贴标准及名额分配为5万元补贴名额4名、3万元补贴名额6名、2万元补贴名额5名;
4.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名额上限不超过20名,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人;
5.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购房补贴名额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批次申请。项目取得用地不动产权证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可申请不超过计划人数50%的购房补贴名额;项目主题工程封顶,可申请剩余购房补贴名额。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表、投资合同、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证(厂房租赁合同)、营业执照。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向区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咨询电话:区招商服务中心0558-5196005。
2.审核。区招商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招商服务中心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区住建局,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配合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办理补贴事宜。
附件: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
申报企业:(签章) 时间:20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企业地址 | |||||
项目名称 | |||||
开工日期 | 投产日期 | ||||
企业申请事项 | |||||
申报材料 | □ 书面申请 □土地使用权证 □ 施工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 招商引资合同 □营业执照 □其他有关材料 | ||||
区招商 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属地单位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签 名(盖章):
20 年 月 日 | ||||
制表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8-5196005
附件5
房票办理程序
(区住建局牵头)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购置的商品住房需在亳州市主城区,且为首次购买。
2、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谯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安居购房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
2.提交申请。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人员,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牵头单位认定。
3.资格复审。区住建局审核各牵头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发放房票。
三、办理结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财政局结算时,须提供房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证明、全款(首付款)支付票据、按揭贷款凭证等有效证明。
2.申请人购房时间认定,以完成合同网签备案证明日期为准。
3.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