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还是比较迅猛的,无论是专业特色,还是发展规模。但笔者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徒有虚名,未能按照注册登记时的合作事项为农民提供服务,呈现出“有组织无合作”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有些合作社成员数量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发起人仅仅借用农户的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一下就完成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把关不严;登记注册不需进行验资,导致出资额严重不实,水分很大,自己说多少就是多少,有些简直就是神仙数字;部分农户对自己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心存茫然,也从未享受过相应的专业合作,合作社就是个“花架子”,农业生产还是单打独斗,“合而不作”。

  二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普遍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有些合作社虽然在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纸上,加上受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乏、管理水平差等因素影响,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内控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但有些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账目不全、不清,甚而至于就没有账,应付检查时临时请个人帮着做一下账;农户对加入合作社缺乏相应的认识,风险意识差,一些合作社违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利益不均衡,有了效益牵头人说了算,出了问题互相推诿,导致不和谐的事件时有发生。合作社也出现“一年合作,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事件,即使还登记在册,也名存实亡了,成为“空壳”。

  三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动机不纯,呈现“一窝蜂”。 主要表现为:看到别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国家的补贴和扶持资金,也试着成立一个,不是为合作而成立,而是单纯的为要项目、拿补贴;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原农资经销商摇身一变而来,虽改头换面但换汤不换药,实则是变个法子逃避工商管理;一些大户或企业参与建立的专业合作社里,农民没有话语权,主动权在大户或企业手里,导致合作社“空转”,或成为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一个外壳。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发展难题,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流转期限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稳定性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缺乏基础;我国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的一部分,发展缺乏相关政策支持,难以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上享受国家相应的税费减免,但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比如,农产品进超市需开票结算,合作社只能到税务部门花钱买票;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贷款难问题,合作社最大的资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来抵押贷款,有时为了发展,只能借助民间集资,存在很大风险;登记与管理分离、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差不齐,只要有5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工商部门管理登记,农业部门即使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也不能注销它们,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难以发展、壮大。

  二、对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其发展的思考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警惕“虚胖”,决不能盲目扩张数量,应以“提质增效”为主。围绕上述现状和存在问题,对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其发展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是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推进土地流转、培植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奠定基础。只有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在一个相当长的经营期间加大投入,放心经营,获得长远投资效益,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将扶持政策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在税费减免优惠、贷款政策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发挥国家补贴的产业引导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查和整顿,防止片面追求专业合作社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帮助合作社建立明晰的内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兴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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