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经处于较低水平。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在《求是》第15期发文 《谱写新时代人口工作新篇章》指出,新时代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形势变化,人口负增长下“少子老龄化”将成为常态,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负增长势能进一步释放,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

2021年6月,三孩政策发布,随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2022年7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出生人口1062万人,其中二孩占比为41.4%,三孩及以上占比为14.5%。对比2020年的数据,出生人口下降约138万人。
生育水平的高低既受政策因素的影响,也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后者的影响力在逐步增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谱写新时代人口工作新篇章》指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当前工作的着力点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8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涉及7个方面20项具体政策,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
优生优育
(一)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
(二)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
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四)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2021年8月,为提升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该县医疗机构进行母婴安全技能大比武。图为比武现场
普惠托育服务
(五)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
(七)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
(八)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九)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
(十一)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二)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
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十三)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十四)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十五)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六)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十七)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十八)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十九)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