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2]

中文名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实施时间

2023年3月1日

全文修订信息TA说参考资料

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科学发展支撑性、调节性电源,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

  电力企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约用电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绿色用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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