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民卖地,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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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课本对历史周期律有一个解释,认为封建时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导致农村土地逐渐集中到地主手中,尤其是灾年,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最终沦为流民甚至是起义军,成为推翻封建王朝的直接原因。每一个对历史感兴趣的人,对这种因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最终造成天下大乱的解释框架,应该都有非常深的印象。

那么,为什么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会导致社会动乱?这种规律适用于现代吗?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认识这些问题,首先要理解“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动乱”的逻辑及其外部条件,运用这一逻辑看待当代农村发展变化,进而对农村土地制度有更深刻的把握,而不是简单站在意识形态立场做公有制或私有制更好的价值判断。

1. 土地兼并为什么会导致古代社会动乱?

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导致剧烈社会动荡,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在工业现代化和大规模城镇化前,这种历史背景和条件表现为:

第一,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此外几乎没有收入来源,口粮靠自给自足,生产效率低下。

第二,农业人口比例高。农业人口占九成以上,农业主体主要为小农家庭,城镇就业机会极少。

第三,缺乏金融保险体系。民间借贷成本高,农民难以进行跨期风险分摊,抗风险能力差。

在这种经济社会基础下,一旦发生大规模灾荒、战乱,农业作为国家支柱将受到严重干扰,大批受灾农民既无法获得聊以温饱的粮食、也借不到利率公道的周转资金,难以度过难关。为了活下去,他们只能卖地。而耕地几乎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等到卖地所获吃完用完,只能沦为佃户甚至流民,成为社会的超级不稳定因素。此外,通过土地兼并,大地主控制了大量土地,大地主伙同官僚阶层偷税漏税,严重威胁国家财政安全,成为拖垮封建王朝的另一重要原因。

2. 土地兼并对现代农村有相同影响吗?

中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允许进行土地兼并。即使放开农村土地交易,在土地用途管制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前提下,农村也不会发生类似古代的剧烈社会动荡。这是因为,现代农村经济结构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极大缓和了土地兼并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这些变化体现为:

第一,农民收入结构发生转变。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至少包括工资性、生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种。多数农村家庭都有人在外务工,工资性收入占比较高,而农业生产收入仅是生产经营性收入中的一部分。对多数小农家庭来说,农业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占比很低,农田已不再是农民收入结构中的“命根子”。

第二,农村人口越来越少。2023年,全国城镇常住人口9.3亿,农村常住人口4.8亿,农村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33.8%。这一比例在改革开放初期、建国初期分别为82.1%、89.4%,人口结构已经发生根本转变。与此同时,我国城镇化率还以每年约1%的比例增长,意味着农村常住人口还在持续减少。

第三,农业金融和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风险兜底。农村有两类群体对农业收入比较敏感,但现代化的金融和社保体系提升了他们抵抗农业风险的能力。第一类是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比如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差。不过,市场化条件下,丰富的借贷渠道和农业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风险,而且这些金融产品利率不高,多数还有政府补贴。第二类是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无法外出务工,仅能从事简单农业生产。针对这类低收入群体,国家提供了医疗、养老、低保等基础社会保障,并通过脱贫攻坚、巩固衔接等政策提供了一系列帮扶举措,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由此可见,伴随工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农村经济结构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农民在经济上已不再完全附着于土地,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比例越来越低,农民抗风险能力随着市场化和资本化的深入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不断提升。即使放开土地自由交易,产生一些失地农民,也很难出现大批古代意义上的“流民”或改革开放前的“盲流”景象,这是由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决定的。也就是说,土地兼并导致剧烈社会动荡的历史条件,在现代农村中几乎不复存在了。

3. 为什么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如果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动乱的历史规律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农村,为什么还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或者说,为什么不放开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理解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现行土地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市交易,不过入市仅限国有土地。从这个意义看,讨论农村土地是否可以买卖,其实是在讨论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像国有土地一样,享有使用权入市资格和交易自由,从而让农民获得货币化利益。关于这一点,自下而上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但自上而下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不是简单基于对“土地兼并”的畏惧,而是由更复杂的发展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体现为:

第一,土地价格与开发价值有关,放开农地交易,少数农民会获得暴利,但多数农民不会获得土地溢价。在土地用途规划管制的前提下,有高价潜力的土地是农村建设用地而非耕地。但建设用地的价格与开发价值密切相关,只有临近城镇且被列入储备建设用地的土地才有超额溢价。因此,即使放开农地交易,广袤的远郊农村土地和农房将依旧无人问津,一夜暴富的只会是城中村和城郊农民,由此导致的财富分配不均将更严重。

第二,放开农地交易是为了让农民变成市民,但大规模城镇化红利正在消退,城市无法消纳大批农业转移人口。目前计算城镇化率的方法是用城镇常住人口除以总人口,由此得到的城镇化率会偏高。原因在于,城镇常住人口不全是市民,其中一部分其实是常住城市的农民,总数在2亿左右。这部分人也许在城市有工作,但并没有落户,无法享受城镇医疗、养老保险,子女不能在城里读高中,高考只能回户籍所在地。这种城乡二元体系,看起来很残酷,实际是由国家和地方经济实力决定的,是国民经济蛋糕做得不够大导致的。当前,我国经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展模式正在由投资驱动型转向消费驱动型,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变小,城镇化进程变缓,社会保障体系短期内还不能在城镇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之间拉平,无法大量消纳农村人口进城。

第三,经济震荡会对农业转移人口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放开农地交易后,假如农民卖掉地和房,全家进城生活,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过些年在城里买房、落户,成为新市民,享受城镇社保,从此安定下来。第二种是工作不稳定,薪资待遇低,长期落不了户,享受不了城镇社保,又回不了农村,只能在城市艰难度日,成为城市贫民。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经济形势较好时,第一种会成为多数;经济下行时,第二种比例就会升高,比如,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期间以及三年新冠疫情期间,数以千万的农民工面临失业,正是因为他们在农村还保留房和地,才得以返乡度过难关。

以上这些因素,包含了当前城乡协同发展的方方面面,远比“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动乱”的逻辑要复杂且综合。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农村土地制度以求稳为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未发生大的变革。但是,这不意味着农村改革没有渐进式的探索。中国改革开放的一条经验就是,争论不如实践。争论不清楚,就用试点的办法探索。试点效果好的,就逐步推广;试点效果差的,就放下或再看看。从这个角度看,小步探索的成果是斐然的。案例很多:

比如,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已广泛实施,不愿意或不需要种地的农民完全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与土地私有制下卖地的区别在于,流转是年年收费,卖地是一次性收费。

比如,重庆“地票”制度将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卖给城市,这已经非常接近自由交易,区别在于“地票”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村集体,但村集体不就是一个个村民组成的吗?村集体卖指标的收益,其实就是农民的收益。

再比如,个别地区开始探索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闲置房屋的使用权卖出,只是在名义上,房屋的产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这离自由交易只差一层窗户纸。

4. 结论

回过头看,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兼并导致社会动乱,这是唯物史观对中国历史的一种深刻洞察,也奠定了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思想认识基础。但历史规律有特定的背景和条件,对这一规律的理解,绝不应简单停留于历史课本,也绝不该直接套用于当代农村,而是要带入中国式现代化的视角去看。归根结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公有、私有,还是混合所有,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这也是我们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

农村土地自由交易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灵丹妙药。自由交易的意义在于能将物品蕴含的价值货币化,成为人们进一步创造财富的资本。但是,这种货币化过程可能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改革者要研究的,就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制定多数人能接受的政策。我们的目标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走的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然是统筹兼顾的渐进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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