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黄延信|文)编者注:9月28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在“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高端论坛发表演讲时指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产权越清晰,保护越严格,经济才越有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关键在于赋予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财新记者整理编发部分发言要点。
我们研究股份合作也好,集体经济试验区也好,本身都是产权改革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说法是产权改革在东部发达地区可以,因为有经营性收入,认为中部地区不行。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产权改革大有文章可做,要找准切入点。
第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有一个重要前提,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合作也好,股份合作也好,关键是要入股。不入股,空口套白狼,套不来。如果产权不清晰,将来合作是有问题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先没有确权颁证,一旦家庭成员变化了,入股的成员也就变化,有的想入股,有的不想入股,入股就会变得不牢固。承包经营权一定要确权颁证,解决设置不清问题,这是一个基础。
确权以后就会出现一个期限问题,管多少年。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第一轮承包期为15年,到1996年、1997年以后延长到30年不变,到了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土地承包方式长久不变。原来讲土地流转是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现在搞确权要长久不变,以哪个为准?我个人看法,中国的国情是政策走在前面,然后通过一定程序,把政策转变为法律,转化为人民的意志,所以从2008年开始,30年的期限就不好使了,虽然土地承包法还没有改。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将来的土地股份合作是不牢固的。因为只有确权,资源才能变资产,才能拿出去与他人合作,而且,产权越清晰,保护越严格,经济才会越有活力。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问题。谁是集体成员?以前没有边界,出现两种体制,户籍在农村,爷爷是农民,从血缘说,爷爷是农民,儿子是农民,孙子也是农民,天然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农村的人口只要在农村出生,天然也就有一份。没有边界的结果就是集体资产永远的细分化,我是集体成员,就自然要有一份。边界不确定,集体土地也要细分化,建设用地宅基地也越来越多。如果成员不定,要发展股份合作,份额也就会不断变动,股份合作也会不稳定。如何确认集体成员边界,也是有条件的,关键可能是,有资产就是成员,没资产就不是成员。我认为现在需要抓紧明晰集体成员身份。
关于这一点目前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实践中已经创造出一些经验,比如广东和浙江。这个事不能再拖,要切断,不切断的话很多矛盾就会接踵而来。
第三,股权的管理和登记,实际也是产权问题。凡是搞集体产权改革的地方,对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要进行登记。说这个东西是你的,就要拿出凭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中央提出的改革任务,是要落实的,是要真实的看到这几项权利。搞股份合作社给农民一个本,农民就问这个本有什么用,包括将来确权,这个本管什么用,地方政府可以探索,而且要勇于探索,解放思想,不能这也不能改,那也不能改。什么都不能改,怎么发展,中央的要求怎么落实?
第四,集体资产也要赋能,因为集体资产也是有组织的。《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并没有否定集体经济组织对他的资产有这些权利。从法律关系看,《物权法》是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是专业法,从先后关系看,《土地管理法》在前,《物权法》在后,应该遵照它。
我们总是想发展集体经济,十来个中央文件,年年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却没什么办法,为什么?就是因为集体资产的权能不够。
作者为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本文为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