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投入2234万元,作为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
此举旨在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在保障贷款规模的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推动地方“三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承接此项工作,已联合地州有关担保机构,拟率先在昌吉、哈密、和田、巴州和伊犁等地试点开展额度在1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合作社贷款担保,用于支持合作社培育优质品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大型牲畜及建造棚圈,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工作的流动资金周转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将从考察审核、抵押登记、过会评审等环节施行“短、平、快”操作流程,切实解决农户贷款散、额度低、成本高、审批难等问题。
另外,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产生的担保费由担保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农户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此举将有效缓解现实中农业效益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利空间小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