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显强:关于农民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性项目的理解

   

有人说社会团体是非盈利组织,不能开展经营性项目。这种说法过于片面,社会团体的全称应该是非政府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性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性项目,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组织会员,解决政府机构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说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项目,纯属一种误导,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目的是更好的惠顾于会员,服务于社会。而工商企业开展的经营性项目目的是为个人或经营者利润最大化,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营模式。

说白了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性项目,利润有大家共享,而企业利润只属于投资人。两种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代表不同的两种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开展的经济发展本应是为大众服务,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而现实的经济突飞猛进只是个别人得到富裕,造成有钱人太有钱,没钱人太没钱,出现严重的贫富差距,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吗。社会团体开展的经营性项目,为社会造福,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保障。工商企业开展经营性项目不能为社会造福,企业规模越大,就说明从基层老百姓哪里掠夺的就越多。    

社会团体,特别是农民社会团体,国家应该鼓励或保护经营性质,以维持农民社会团体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好的服务三农做物质保障,不能叫社会团体不吃不喝光屁股为社会服务,甚至从自己家中再拿出资金为社会服务,这是什么道理。有人说你可以不干,你也可以办工商企业法人。大家知道农民是弱势群体,不可能向大企业财团那样有竞争优势,农民的优势就只有人多优势,因此说目前这个阶段大力发展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通过县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为基层农民合作社服务。要为基层农民合作社服务,肯定要有运作成本,政府目前对合作社联合会又没有资金帮助,合作社联合会不开展经营性收入,怎么可能更好的服务于基层合作社。前一段时间,习总书记还专门就群团组织发展作了报告。农民社会团体是群团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政府与基层农民合作社或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更应该要大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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