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00720)


亳州市招商局

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1.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亳政秘〔2017〕82号)

2.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亳政办秘〔2018〕108号)

3.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 (亳政秘〔2020〕23号)

4.亳州市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方案(亳政办秘〔2017〕6号)

5.亳州市促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扶办法(亳政秘〔2017〕181号)

6.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8〕11号)

7.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扶持政策(亳政办秘﹝2018﹞21号)

8.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优惠政策

9. 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10. 社会办医财政补助方案

11.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12.亳州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办法(亳政办秘〔2016〕205号)

13. 亳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亳政秘〔2016〕320号)

14.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亳办〔2017〕76号)

15.亳州市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亳政秘﹝2017﹞133号)

16.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154号)

17.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亳政﹝2017﹞40号)

18.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59号)

19.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支持技工大市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亳政办〔2017〕18号)

亳政秘〔2017〕8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511

亳州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市属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20万元/年。

第二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由各载体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 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对新录用200人以上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12个月。

第四章 工业大项目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 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中药提取物类等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第十五条 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市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   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比照本规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本文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亳政〔2011〕5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614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8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支持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及市、区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现代中药产业中药提取物、配方颗料、中成药、中药保健品(国食健字号)生产,及制药设备、医疗健康器械生产项目,对纯饮片类生产项目不再奖补;

(二)新药、仿制药研发,新药、仿制药生产技术转让,中药生产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

(三)现代中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支持生产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或当年10月底前开工的项目;

(二)新建和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三)项目备案、环评、能评、规划、国土、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前期资料齐全;

(四)企业或项目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质量、审计、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未出现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支持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新药注册证书、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品种;

(二)上一年度或当年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品种;

(三)上一年度或当年承担国家课题研究,取得经课题委托机构认可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支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平台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资金申报。专项资金申报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牵头组织。企业或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向载体单位提出申请;载体单位负责初核,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基地办,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项目核查。由市基地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药业发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载体单位报送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复核,复核方式包括现场核查和资料核查,并就核查合格项目分别征求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审计等部门意见;

(三)会议研究。市基地办根据复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下达。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由市基地办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载体单位;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方式,由载体单位和企业签订借转补(或贴息、股权投资)协议后,载体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八条 生产项目支持额度:

(一)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

(二)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中药保健品、药业加工设备及医疗健康器械生产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包含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相关税费。

第九条 品种研发引进及课题研究项目支持额度:

(一)获得新药注册证书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品种仅支持一次,下同);

(二)获得仿制药注册证书或批准第Ⅲ、Ⅳ期临床实验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完成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并在亳州市范围内投入生产的单个品种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课题研究支持资金不超过课题总费用的20%

第十条 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测平台支持额度:

对平台的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账管理。对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进度管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应向载体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载体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基地办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基地办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在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资金使用及产生效益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载体财政部门。市基地办组织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载体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基地办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收回。对于已经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经审计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的,由载体单位收回专项资金,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重新确定专项资金用途。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和安排一次专项资金,如何确定申报年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第十八条 市基地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载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基地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1121日印发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29号)同时废止。

亳政秘〔202023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

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331

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对象是在亳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合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

二、扶持事项

(一)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

(二)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中药研发,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四)通过转让方式并在本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扶持。

(五)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

(六)对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市外药企在亳州设立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年纳税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自企业运营之日起依照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扶持。

(八)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扶持;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的扶持。

(九)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

三、扶持方式

(一)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的扶持资金,可以由载体单位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先行介入,在约定期限达到约定目标后基金退出,再由受益财政兑现扶持资金;也可由受益财政按借转补 或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方式由载体单位自行确定。

(二)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协议中须明确企业享受扶持的药品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退还全部扶持资金本息。

)扶持事项第(一)至(五)项约定期限达到约定目标,指企业享受扶持的药品获得上市注册或进口销售批准后,自约定的纳税考核时间点起3年内单品种纳税额度不得少于奖补数额,未完成约定纳税目标的,退还相应扶持资金本息。

)扶持事项第(六)至(九)项由受益财政按事后奖补的方式扶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各载体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政策按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亳政办秘2017〕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亳州市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工作

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1日

亳州市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精神,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市配方颗粒项目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年均增速30%以上,配方颗粒试点放开以后,市场容量将继续放大,未来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亳州是全国最大的中药材集散地和饮片生产集聚地,与中药产业上下游联系紧密,是全国中药材信息、洽谈、交易、流通网络中心,在中药材采购运输、价格信息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全国发展中药配方颗粒的优势区域。只有加快推进,提前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才能在省内试点研究和国家试点限制放开之际,抢占先机,抓住发展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奋力走在皖北振兴前列,立足优势,放眼未来,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完善现代中药产业链条,做强做大我市现代中药产业,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分类指导、企业实施。

(三)主要目标。支持本土企业完备申报条件,在中药配方颗粒试点限制放开后,5家左右企业成功申报;吸引外地大型中药企业来亳建设配方颗粒生产项目,争取引进5家左右企业建成投产;培育潜力企业,争取10家左右企业进入配方颗粒领域;到2020年,力争20家左右企业进入配方颗粒领域,达到规模化、产业化水平,打造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配方颗粒生产基地。

三、重点工作

(一)政策辅导,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学习研究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和标准的有关知识及发展趋势。市食药监局邀请专家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培训,就配方颗粒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和答疑,帮助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和政策动向,做到认清形势、把握动向、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配合单位:市药发局,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调查摸底,理清现状。在准确把握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现有发展配方颗粒意向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各载体单位对辖区内意向企业进行摸底,安排部署本辖区内意向企业填报企业发展配方颗粒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从饮片、提取物、颗粒剂生产线情况,颗粒剂品种情况,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研究情况,人员配备,资金实力等方面对意向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梳理,筛选实施企业,将实施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并报市药发局(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市药发局;配合单位: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制定计划,分类实施。实施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中药配方颗粒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安排、生产工艺及内控标准研究计划、团队组建及市场拓展等相关内容,并切实做好各项计划实施推进工作。根据企业的基础条件和项目计划,对各企业中药配方颗粒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指导。第一类:通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GMP认证,完成300个以上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标准研究的企业;第二类:具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能够获得第一批省配方颗粒试点研究资质的企业;第三类:2017年6月30日前能具备配方颗粒生产申报条件的企业;第四类:其他实施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企业。(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市药发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四)强化服务,重点推进。

1.推进相关生产线建设。各载体单位根据辖区内企业的项目计划书和生产线建设进度进行汇总,有针对性的对辖区内各企业需要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饮片、提取或颗粒剂生产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协调和服务。此项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推进颗粒剂品种转移。各载体单位根据辖区内企业报送的项目计划书和品种引进情况进行汇总,市食药监局会同市药发局、各载体单位对需要引进颗粒剂品种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省内外颗粒剂品种落户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颗粒剂品种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和研发政府专项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55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药品技术转让、研发和培育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6〕199号)。(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建安集团;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药发局)。

3.推进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研究。各载体单位根据辖区内企业报送的项目计划书,对辖区内需要进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研究的企业进行摸底汇总,市食药监局会同市药发局、各载体单位对需要进行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研究的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药发局)。

(五)创新思路,精准招商。深入开展中药产业招商,科学策划包装一批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项目,紧盯国内6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大型医药企业,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接,吸引来亳建设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项目。此项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市招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食药监局,市药发局)。

(六)加大扶持,引导发展。受益财政以借转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和标准研究进行扶持,对完成200个、300个、400个以上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标准研究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扶持,企业成功申报配方颗粒生产许可,生产工艺及标准备案后扶持转为补助;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发展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药发局)。

四、实施步骤

推进工作从2017年1月份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研摸底(2017年1月15日前)。进行意向性调研摸底,对企业发展配方颗粒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动员布置,研究确定发展配方颗粒企业名单,实施分类推进。

第二阶段:申请申报(2017年1月16—1月25日)。省内组织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条件具备的企业进行申请申报,相关部门加强服务,对企业申请申报进行指导,积极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完成对申报企业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

第三阶段:推进实施(2017年1月25日—2020年12月31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照申报配方颗粒所需的各项软硬件条件进行准备,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企业解决遇见的困难和问题。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运行机制,抓好合力推进。各载体单位成立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工作推进组,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协调各方,合力攻坚,抓好工作的推进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建立汇报制度,抓好督促落实。各载体推进组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或专题会议,及时解决项目规划、立项、资金、征地、施工等存在问题,部署安排下步工作任务,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启动。各载体推进组根据此《方案》,明确目标,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启动各项工作。

亳州市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

为引进仿制药制剂品种,支持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推动我市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给予奖励:

(一)企业或研发机构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仿制的范围内;

(二)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需由市药业发展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仿制药政策并具有较高仿制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

(三)企业必须在我市投资建厂,生产销售获批仿制药品种;

(四)单个企业申请奖励的仿制药品种不得少于10个; 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特殊品种可单独申请;

(五)相同品种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不重复给予奖励;

(六)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后期生产必须满足我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对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仿制药品种,在我市注册并投资生产的,同样享受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给予单个品种1200-1500万元的财政奖励,作为一致性评价的科研经费。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属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除享受一致性评价奖励政策外,同时享受《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药品技术转让、研发和培育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6〕155号)相关奖励政策。

(三)在我市注册生产的仿制药品种,单个品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 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可累计计算。

三、兑现办法

(一)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资金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兑现:

1.企业与研发合作单位签订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发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的40%;

2.企业在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备案材料,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的30%;

3.企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的20%;

4.企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兑现奖励资金的10%;

(三)仿制药生产企业销售奖励可以每上一个台阶申请一次奖励,也可以合并申请奖励。受益财政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四、政策期限

本办法由市药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政办秘2018〕1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7日

亳州市促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

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为加快亳州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申请注册(备案)在我市,并在我市组织生产、研发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  二、企业取得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的扶持奖励;取得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或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重复奖励。  三、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120万元的扶持奖励;取得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或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并投产的,给予每个品种200万元的扶持奖励;单个品种不重复奖励。  四、对获准开展临床试验且完成试验后在我市注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的扶持;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或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研发经费扶持;研发扶持奖励与注册扶持奖励可以叠加。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对企业研发的产品获得美国FDA、欧盟CE、510K证书并在我市正式投产的,每个证书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单品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内一次上多个台阶的可享受累加奖励。  七、鼓励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研发医疗器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前3年财政按照当年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给予1000平方米场地补贴。对年纳税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财政按照当年政府标准化厂房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八、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九、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由企业向其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十、以上所需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受益财政承担。企业要承诺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的注册品种在我市生产经营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虚假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以上奖励和补助的,一经核实追回所补本息;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之前出台的医疗器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亳政办秘2018〕2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

和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31日

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

和生产扶持政策

亳州市促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扶持政策

为促进保健食品在亳州注册、备案和生产,推动我市保健品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第2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亳州现代中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亳政〔2014〕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保健食品注册  对通过研发或技术转让的方式,在亳州注册生产的保健食品,投产后由财政对首次获得保健食品注册批文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60万元的奖励。二、支持保健食品备案  对亳州域内企业生产属于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投产后由财政对首次获得保健食品备案批文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万元的奖励。三、奖励保健食品销售上台阶  对在亳州注册、备案并生产,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按缴纳税收的贡献情况另行商定奖励金额。四、奖励政策的兑现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受益财政另行制定。五、政策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5年内在亳州注册、备案和生产的保健食品。

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若干政策

为切实支持我市企业实现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鼓励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本市药业企业为达成被并购而进行完善手续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因工商变更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资产转让等需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各种税收属于市级以下留成部分,在被并购完成后由受益财政根据实际发生时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本息全额以奖代补。

二、市外知名企业收购本市药业企业股权,由本市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本市企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以奖代补。若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上缴省级部分扶持地方,则在地方留成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加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5%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在收购完成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兑现。

三、上述所指的市外知名企业须有良好的信誉、广阔的销售渠道、高科技技术、发展空间巨大的优势,包括上市公司、中成药制造百强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的药企和相关企业。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 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仓储物流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连锁配送中心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二、专业市场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三、商业综合体

对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四、金融机构

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在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五、星级酒店

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六、电子商务等产业园区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项目,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用地以出让工业地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七、总部企业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亳州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建成并验收后当年缴纳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办公用房,全部自持、不进行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租金总额10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后2年按照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八、会展经济

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全部自持、不分割销售的,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九、社会办医

项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98号)中《社会办医财政补助方案》执行,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社会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亳州市中心城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方案》亳政秘〔2018101执行。

十一、社会办养老机构

项目用地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70号)执行。项目自约定建成运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十二、其他

(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兴现代服务业,并按照《亳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亳政秘〔20194号)兑现奖补。

(二)资金拨付。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资金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财政奖励资金总额的30%给项目投资方;在拨付30%财政奖励资金的同时,将60%的财政奖励资金拨付至共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工程费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财政奖励资金给项目投资方。具体拨付比例、方式等按照《亳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办法》(亳政秘﹝2018﹞102号)执行。

(三)规费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按照20%的标准予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企业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按照80%的标准给予财政奖励。

(四)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社会办医财政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5〕5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举办民营医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进入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竞买土地建设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并与卫生计生部门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项目工期、建设内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方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根据设置医院类别及床位数,按照3.4—4.9万元/床补助标准(详见下表)计算补助资金总额。

医院类别

设置床位(张)

补助标准(万元/床)

综合医院

900张以上

4.7

500899

4.8

200499

4.9

中医院

800张以上

4.2

200799

4.5

专科医院

300张以上

3.4

100299

3.8

三、资金发放程序。补助资金由项目法人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分三次拨付资金: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补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项目未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完成建设,或未通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且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项目享受补助政策后,未按规定的设置条件建设医院,或床位数未达到设置数量要求,或竞买用于建设医院的土地改变用途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四、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五、执行期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亳政秘〔2019〕71号

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3日

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旅游产业项目,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重要支柱产业,打造文化旅游强市,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亳办发〔2017〕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项目是指:集中成片开发、不分割销售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小镇)等。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1亿元的旅游项目所享受的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按照《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旅游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奖励。第四条 凡在亳州境内投资兴办、符合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亳州市境内的企业享受本奖励政策。第五条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中其他用地按照有关用地政策执行。  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法人向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10%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由项目载体单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第六条 投资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土地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内容,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等额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第七条 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其他人员,每个项目投资单位不超过10名。第八条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涉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缴。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亳政秘〔2017〕98 号)中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内容同时废止。

亳政办秘2016〕205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亳州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

税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8日

亳州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扶持办法

为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

财政扶持范围主要包括: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古井产业园区、古井配套产业园区、古井生态产业园区。

二、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作为扶持对象:

1.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以及停产、土地闲置的企业;

2.年末有税收欠缴的企业或近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3.当年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

企业完成已批准规划内容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55%的财政扶持。

(二)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75%的财政扶持。

(三)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85%的财政扶持。

(四)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95%的财政扶持。

(五)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税额标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上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税收归属情况,向受益财政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亳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预扶持申报表或亳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清算)申报表;

(二)审核。收到企业申请后,市区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三)公示。受益财政将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受益财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受益财政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扶持资金。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性基金。

(二)本办法计算扶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之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支持企业发展,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因绿地、高压走廊和道路退位等用地不再作为企业项目用地出让给企业。企业所处位置因公用绿化、高压走廊等公共设施临时占用部分,既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各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区扶持政策制定各自的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暂定5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亳办〔2017〕76号

2017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

亳州市招才引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聚焦省、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政策体系,积极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为“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奋力走在皖北振兴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16〕45号)、《中共亳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亳发〔2016〕22

号)精神,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才引智对象,是指从市外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不包括目前已在本市工作和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才,不含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考入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二章 引才对象及待遇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对象:  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二类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三类人才: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研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学术奖励称号获得者,省突出贡献人才、省首席专家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皖江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与此类人才具有相当职务职称者。  四类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五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  对新引进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动应在编制员额内)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全职在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安家费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类人才:给予安家费30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万元;  二类人才:给予安家费15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万元;  三类人才:给予安家费8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0元;  四类人才:给予安家费5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  五类人才:给予安家费40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  安家费按3:1:1比例分3年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5年,由所在单位考核提出发放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待遇。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安家费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后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从外市引进属上述高层次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予以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对于我市事业单位自主培养成为上述高层次人才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单位空编的前提下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引才待遇。  妥善安置随迁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随迁配偶安置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遵循“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分别由市、县(区)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属其他身份人员,一般由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帮助协调解决。随迁子女来我市入学,由市、县(区)教育局协助,按照就近原则自主择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各自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费和生活补贴。  在我市工作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职称的人才,从取得之日起享受上一类别生活补贴,前后总享受时间为5年。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职在亳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待遇: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全职在亳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从工作次月开始享受连续五年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生活补贴。若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生活补贴从当年停发。

第三章 引智对象及待遇

第八条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加大柔性引才力度,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借用”外部智力帮助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可以采取智力服务、业余兼职、担任顾问等以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其它柔性引进方式。  第九条对于通过柔性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全年在亳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县区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除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外,按累计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每月按22天计算),由相关单位考核提出发放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补贴。其中属上述一类人才的每月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二类人才的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三类人才的每月给予8000元生活补贴;四类人才的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五类人才的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并可参加我市各类人才、科技奖项遴选活动。

第四章 招才引智主体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等招才引智主体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全职在亳工作、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具体标准是:  每引进1名一类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二类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三类人才的,给予8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四类人才的,给予4万元奖励;  每引进1名五类人才的,给予2万元奖励。  相关部门审核后每年年初集中发放上年应享受引才奖励。若引进人才在5年聘用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应将已享受的引才奖励按出资渠道返还财政。

第五章 人才创业团队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吸引、扶持人才创业团队在亳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人才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来亳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能够较快实现产业化,引领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团队。团队在创办企业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20%,核心成员在3人以上,每年在亳工作3个月以上,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市。  第十四条 对于在亳州创办企业满1年的人才创业团队,经企业申报、实地查看、专家评审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人才团队一定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创办企业投入该创业项目自筹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2:3:5的比例分3年逐年发放,主要用于人才引育、技术创新、项目研发等。团队成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才办每年组织人员对人才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经营效益、依法纳税、人才引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

的停发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对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长江学者或相当层级专家的人才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

费资助。

第六章 待遇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 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人才创业团队的认定,由用人单位对照认定条件申报,报本级人才办审核确认。

待遇兑现具体程序:1.每年年初,市、县区人才办组织引才单位对上年引进人才、团队补贴奖励进行申报。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上年引进人才、团队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查看人才在岗在位、作用发挥、成果成效等情况,详细了解引才单位是否存在骗取资金等情况,抽查结果作为发放补贴奖励的主要依据。3.市、县区人才办将抽查结果、发放补贴奖励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4.根据审定结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发放补贴、奖励文件,各级人才办负责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市招才引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落实。  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人才的评审认定、子女入学、随迁配偶安置、户籍迁移、社会保障等配套实施细则,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上所涉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专项承担。各级政府要将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专门用于招才引智。对本办法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同时享受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加大对外联络服务和人才政策宣传力度,在北京、上海、合肥等地依托市政府驻外机构、联谊会、企业商会等组织设立“亳州人才联络服务站”,定期发布亳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招商引资和产业政策信息以及人才政策、人才需求信息等,积极做好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把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实行“双招双引”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把招才引智纳入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亳政〔201740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622

亳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2. 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3.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4. 对新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6. 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

7. 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科技重大专项

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的,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 对争取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

三、支持专利创造、保护和应用

10.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3. 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6.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7. 对帮助我市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5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1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19.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该企业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21. 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共建或收购技术转移中心、研发中心、离岸孵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22. 支持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依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每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发明专利纳入我市统计的,按我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额度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自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 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省内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3.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24. 对上一年度新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25. 对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6.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投入5%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7.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28.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29.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30.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机构每年帮助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31.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基础工作的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

32. 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33.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34. 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35.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十、支持荣誉称号奖

36.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7.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8.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9.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40. 对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

本政策第二条款支持科技重大专项所需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兑现,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余条款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兑现,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兑现时间自201711日计算,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亳政秘2017〕154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一)支持新建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中药新建项目进行补助,其中:1.中成药、配方颗粒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00万元;2.提取物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8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3.饮片、中药保健品、中药功能性食品及医疗器械类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支持技改项目。

对设备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并购。

1.支持市外知名企业并购。对年销售收入2—10亿元的企业并购本土工业企业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2%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上市公司或年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企业并购本土工业企业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的,同时享受市政府2017年印发的《市外知名企业并购本市药业企业优惠政策》。

2.支持本土企业并购。支持本地优势企业并购市内工业企业,对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2%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对特困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3.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对本市企业并购境外和省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分别按照实际并购额的10%和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最高补助1000万元。

(四)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3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奖励,其中:2亿(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的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的奖励资金。

二、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五)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最高补助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

三、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六)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最高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四、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在省支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进行等额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九)支持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五、附则

(十)不在基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和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绿色低碳、信息经济等5个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制造类项目可享受上述政策。

(十一)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或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十二)具体申报条件和材料、审核程序、管理监督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执行。

(十三)本政策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工程和专项类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它类市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鼓励县区按照市奖补金额的一定比例再予以奖补。

(十四)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或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新兴工业强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不少于40%。(经济运行科)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税收增长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全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营业收入百强、制造业百强、服务业百强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其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不少于40%。(经济运行科)

(四)支持企业促销宣传。对规上工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展销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每年在央视集中宣传推介亳州及亳州工业精品,市财政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科技科)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市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市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济运行科)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六)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中长期贷款300万元以上、工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1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三年以上,产生的利息,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中小企业办)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现代中药、白酒、农副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10%。(投资科)

对拟培育进入规模的规下企业,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中小企业办)

(八)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加大对企业军民融合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投资科)

(九)支持企业高端制造。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投资科)

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按省补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济运行科)

四、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十)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本体及配套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科)

(十一)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5千元、1万元。(各业务科室)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业务科室)

(十三)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安徽省首版次软件、省级新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各业务科室)

(十四)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举办省工业设计专项赛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各业务科室)

(十五)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优秀管理小组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各业务科室)

(十六)支持企业管理培训。每年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10%资金,专项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举办的领军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每年择优选择一批统计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培训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六、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投资科)

(十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中小办)

七、支持企业绿色制造

(十九)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绿色产品,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节能科)

(二十)企业节能改造项目投资完成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检测检验机构核算确认,对企业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节水2000吨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元/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节能科)

八、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真实、可靠、安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九、附则

(二十二)上年度至申报时,原则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奖补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政策。针对具体项目是否予以支持,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照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1.不符合奖补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

1)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

2)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3)企业纳入《亳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6〕186号)有关情形的。

2.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2)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3)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4)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5)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6)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7)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8)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9)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3.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严重失信行为。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十三)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2017年出台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220号)同时废止。

亳政办〔201718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

支持技工大市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技能强市,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力争每年完成各类职业培训12.5万人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2.3万人,新培养高技能人才3500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

1. 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2. 开展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3.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对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人均不低于800元补贴。

4.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各行业开展系统内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建企业内部培训部门或培训中心,发挥自身设备、实际操作技术等优势,自主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结合行业特点,统筹各类培训资源,支持本行业系统内各类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5.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定向或定岗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市内就业人数多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给予绩效奖励。

二、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6. 推动多元办学。积极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公办职业院校学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7. 开辟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

8. 建立亳州市职业教育联盟(集团)。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组建亳州市职业教育联盟(集团),促进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集约化发展。

9. 支持职业院校毕业生市内就业。鼓励市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

10. 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依法依规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加强公办、民办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11.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技师培训的,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人均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职工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个人。技师培训补贴从市县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12. 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对于入选省级技能名师的,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

13.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

14. 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依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在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对获批省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其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追加奖励。

15. 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对晋升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追加奖励。

16. 打造中药产业技能人才品牌。依托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建设中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竞赛基地,支持亳州技师学院扩大招生规模,提升教学质量,打造具有我市特色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中药产业技能人才品牌。

四、 扩大人才引进与交流合作

17. 引进紧缺型技能人才。企业从省外(被引进前,其实际工作地、劳动关系建立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在安徽省以外的地区)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与被引进人签订期限劳动合同,并为被引进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通过特定项目与被引进人建立劳务关系的,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企业从省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在亳州市外工作1年以上且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 (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或项目完成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18. 实施“海外金蓝领援亳”计划。从海外聘请技能专家到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任教的,按10000元/月·人标准给予援亳津贴,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五、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19. 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将职业教育办成就业导向的教育。

20. 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加快培育社会化评审专家队伍,逐步实现教育培训与技能鉴定分离。

六、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

21. 积极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各行业(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选拔高技能人才。对按规定开展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的行业(部门),给予每工种2万元赛事补助。

22. 加大对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奖励力度。对市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给予奖励,对其中获得一等奖且符合市“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技术能手”等条件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七、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23. 建立高技能人才追加奖励机制。对获得安徽省技术能手、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 “江淮杰出工匠”,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分别追加奖励2万元、5万元。

24.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视同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相应的公务员职位,并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范围。

25.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引导企业对职业院校毕业生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大专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对取得技师证书的,按本科毕业生待遇水平确定。

八、营造技能人才发展氛围

26. 加强技能人才政策宣传。利用亳州晚报、亳州广播电视台、公交站台、横幅、宣传手册、宣传展板等传统媒体以及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技能人才政策。

27. 强化典型人物宣传,注重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获得者、“江淮杰出工匠”等先进事迹,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努力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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