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工业化不断深入中西部小城镇的形势下,最常见的就是有些政府利用村委会是村庄代表这个身份,从而便利招商引资,引入大批企业。在这当中,有很多企业都是从一、二线城市淘汰下来的高污染企业,比如建筑陶瓷产业、造纸产业等等。这些企业入驻农村,给农村带来大面积的土地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造成土地不能耕种、河流水源不能灌溉、空气中充满大量有害气体或粉尘,有些地方地下水已经完全不能饮用,甚至不少村庄因此成为“癌症村”。第二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土地流转,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引入大公司进行农业改造,大打“生态农业”、“旅游农业”的品牌。简而言之就是把大片的农村田地流转给公司,由公司统一开发。但其实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不是国有,除征收外,政府没有办法直接决定土地流转,这时候又打起了村委会这个村庄代表身份的主意,村委会一签字,土地就流转出去了。目前,中央在推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把原来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其中经营权可以流转了,解决了土地流转的制度难题。国家此举意在盘活土地,因为现在农村中年轻人大量外流,确实有很多土地被撂荒,引入“想种田”的人和公司来大规模经营,看上去确实会提高耕地利用率,但是也将导致土地流转的问题更加严重。土地流转提高利用率,这是好事,但地方政府也应当要有对农民权利的忌惮之心。一些地方政府早早跟企业签好了协议,再跟村委会去商量,村委会哪敢不同意?政府要清楚的是,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政府并没有权利早早跟企业签好协议替农民做主。现实中的情况是,招商引资和土地流转,招来一大批污染企业,把农民的土地大规模的流转出去。据调查的情况来看,不是村民同意不同意的问题,而是政府根本没有给村民不同意的机会,农民怨声载道,但是无力回天。从法律上来说,这些如此重大的事项,都是要开村民大会由全体村民集体决定的,但是现在政府控制着村委会,村民不同意也不行,因为村委会作为村庄的法定代表,已经把合同给签了。某些地方政府为什么做这些事?纯粹是为村民做好事,提高农民的收入?恐怕不是,说白了就是提高政府收入。农村土地作为村集体财产,对政府而言没法产生什么效益,依靠正规途径政府在农村根本拿不到钱,还要发放各种补贴,花掉很多钱。但是一旦招来这些工厂和农业公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政府可以对这些公司征税,这些土地对政府来说就是“来钱”的渠道了。以前对政府而言没有经济效益而且还要倒贴的土地,现在可以有收益,政绩又好看,所以当然乐意干。所以,由于法律上规定村委会必须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这项义务存在,导致村委会根本就没有对政府说“不”的权利。村委会本该为村民谋利的这种“民意代表”的职能,反倒被利用,变成为政府谋利的方便。在现实中,村干部在上任前大多是被政府所认可的,这也导致了在实际工作当中,村委会更多的是以政府的意见为主,而不是以村民的意见为主。可以说,村委会根本就没有能力代表村民,“民意代表”的这项职能已经名存实亡。除此之外,政府要求村委会协助落实大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也是村委会代表不了村民的一个原因。基层政府,即乡镇政府人力不足,但是事情繁琐、类目繁多,仅靠政府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将所有事情都在农村落实,所以基层政府常将大量的行政事务分配给各村委会,由村委会落实到每家每户。据统计,当前村委会需要协助政府开展的行政工作,每年大大小小加起来多达113项,这还只是统一立法规定的,不包含地方法规。而当前我国农村村委会干部大多是不脱产的,也就是说除了在村委会当村干部之外,村干部还有其他的工作,例如种田、经商、做小工等等。而且这些其他的工作,才是这些当村干部的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相对来说,村委会干部这份工作是一份兼职。村干部日常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做村委会以外的工作,只有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之余才来完成村里村委会的事情,所以留给村委会工作的时间原本就有限。政府一年再施加113项的行政义务,而且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必须尽快完成。一方面因为法律上“村委会协助政府”的义务存在,导致村委会没有说“不”的权利,所以必须完成;另一方面,政府掌握着村委会的主要工资来源,说白了,就是村委会的主要工资是政府发的,而且村干部的工作情况怎么样,也是由政府根据村委会完成行政工作的质量来进行评价,这个评价又决定了工资的多少,这就导致村委会又不得不去完成,因为没完成政府交代的工作就得扣工资。但是要说的是,这份工资其实并不是真正称为“工资”,也就是因为村干部不脱产的性质,他们是没有工资的,所谓的工资只是补贴。这些补贴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处,一处是村集体的财产,例如村集体土地租赁出去收回的租金;另一处是国家摊发给各村的转移支付经费,也就是国家对农村的补贴。而很多村庄是没有集体收入的,所以村干部主要工作补贴就来源于国家补贴。这笔补贴要经过基层政府分发,所以基层政府就利用分发的这项权力,把自己变成主宰村委会干部工资多少的角色。村干部将大部分时间都放在了完成这些政府安排的行政工作上,村委会基本上就没有什么时间去组织自治活动。村委会唯政府之命是从,法律上规定的“支持、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演变成现实中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这项制度建立的数十年里,村委会由一个村民自治组织,逐渐变成一个政府的“下级”,原本的自治属性被行政化了。尽管后来国家发现不对,政府控制村委会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导致村委会根本就不像个为村民办事的组织,倒成了给政府打杂的组织。因此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的时候,特地规定政府不得干预村委会的自治事务,相当于在地上画了一个圈,告诉政府,这个圈你不能进去。但是这个圈的存在并没有妨碍地方政府在圈外继续扩大自己的领地,村委会需要协助的事务也丝毫没有减少。所以,对村民而言,某些村委会其实没有什么用,不仅无法代表村民行使权力,也没有能力代表村民意见,还没有时间从事自治事务,更别谈为村民“做主”了,有心无力,也就只能卖卖“红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