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为啥两度关注“三位一体”合作经济
谢勇模
(本文系2021年4月27日在四川仪陇“乡村振兴合伙人计划”培训班发言稿)
什么是“三一体”合作经济?
众说纷纭。谁最权威?当然是中央一号文件最权威!
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央一号文件是怎么讲的:
2017年一号文件: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2021年一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表述是36个字。我之前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这段文字给忽略了,这次发现这样理解“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很片面的,因为后面是“逗号”,不是“句号”。因此,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来看,“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合作社规范与否,在于是否开展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单一的某个领域的合作不符合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到了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表述字数增加了,50个字。各位,中央一号文件历来“惜字如金”,这不仅仅是字数的增加,而是中央对“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有了新的认识,提升到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战略高度。
为什么把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和供销社改革挂钩?
可能不少人没听说过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的历史,限于篇幅,我这里不再多讲了。供销社是一个很奇怪的组织,从法律属性来看,是一个企业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参照公务员编制在管理,政府每年都为其编列预算,我们以前常说“政企不分”,改得都差不多了,唯独对供销社还保留特殊待遇。
为什么会这样?
懂历史的人应该知道,共产党是靠农会运动起家的,所以,他们很清楚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为了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有机衔接,迫切需要农民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才能带领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民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如何确保农民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良性发展,给农民合作社找个“婆家”是最好的选择,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都有法定分工,只有供销社还闲赋,而且头上还戴着合作社的帽子,做起来也名正言顺。
但是,供销社当“官老爷”当久了,想干事没激情,要兵没兵,要将没将,中央虽然赋予重任,但是成效不佳。要想有管理权威,只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供销社的牌子,来收编农民合作社的人马,旧瓶装新酒,让农民合作社当供销合作社的腿,这是供销社深化改革的唯一出路。
另一方面,在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阻挠,这点可能各位感受不深,我经历太多了。比如,农民开展信用合作,明明是国家政策鼓励的金融创新,却在很多地方被农信社作为非法集资的对象向监管当局举报,有些地方甚至因为他们的举报和干涉造成了金融风险,最后却成为他们游说地方政府和监管当局不能让农民搞信用合作的最佳案例,这样的故事我可以讲一箩筐,其中的激烈斗争惊心动魄,为了不得罪人,我点到为止。“供销合作社”虽然在基层没腿,但是头却很厉害,全国供销总社主任是正部级领导,农民合作社只有背靠“供销合作社”这靠大树,才能在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有底气,不至于被欺负了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这是大陆发展合作社的客观现实环境使然。
无论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还是发展农民合作社,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有机衔接,迫切需要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因此,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国家的选择。
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也是历史的选择。
“三位一体”合作经济能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有历史渊源的。浙江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最早探索合作经济的省份,也是全国第一个就农民合作社立法的省份,2004年11月立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而全国的合作社法2006年10月立法,2007年7月1日才实施。浙江瑞安的梅屿乡(现并入马屿镇)的农民在远近闻名的“富民书记”、“番茄大王”、时任底三甲村党支部书记黄则强的带领下,于2001年开始带领村民成立梅屿蔬菜合作社。2005年4月,浙江省委组织部赴京选拔高层次人才,清华大学博士后陈林作为人才引进到市场经济的前沿阵地温州,挂职担任瑞安市副市长。陈林到瑞安后,却大力鼓吹综合农协模式,并在瑞安全市开展试点,梅屿蔬菜合作社因基础较好,被列入试点。黄则强得以推荐到温铁军教授举办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参加培训交流,温铁军教授根据全国各地早期合作社试点经验教训总结出“联合购销,风险最小;资金互助,制度重要;文化建设,收效最大”二十四字办社真经,黄则强结合自己的办社经验,回去以后对合作社进行了规范,逐渐形成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系:即生产服务合作的过程中开展以农资团购分销、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供销合作,针对农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及共同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又探索出社员内部资金互助和互助保险。而陈林当时提出的一些设想太超前,在改革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阻力,于是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实践写给他的清华校友,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陈林的写信得到了习近平的及时反馈(这段历史习近平2009年4月1日去河南兰考南马庄时曾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砚斌提起),于2006年年底在瑞安召开了现场会,正式提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他的原话是这么讲的:把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所以,我们常说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一号首长的命题作文也是这么来的。习近平后来在上海、中央工作期间,也一直对“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2009年4月1日,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到兰考南马庄村考察基层党组织建设,看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砚斌领办的合作社,也鼓励他们向“三位一体”合作经济道路上规范,并讲了当时召开瑞安现场会的历史。而当时南马庄合作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都做的非常好,只有信用合作存在短板,规模太小。受到一号首长的肯定和鼓励,张砚斌邀请我带着团队成员于2012年将南马庄资金互助部重新发起,南马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逐渐发展壮大,全国各地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试点在全国各地得以探索和实践,“三位一体”合作经济逐渐得到决策层的认可,并最终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更是农民的选择。
中国自古以来是小农经济,美国是大农(场主)经济,而且,美国的大农场主都联合起来组建合作社来参与市场竞争,大陆的分散的小农户,单打独斗都干不过人家,别说和联合起来的大农场主合作社去竞争了,所以不管是参与国内市场竞争还是国际市场竞争,都需要大陆的小农户组织起来,这是国家对合作社立法的初衷。但是中国的农民合作社道路最开始学习的是欧美专业合作社模式,所以2007年实施的“合作社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没有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反而还造成两极分化,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大农吃小农、部门和资本与小农争利的工具,国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2017年合作社法修订时扩大了法律范围:由单一生产经营模式向多种经营和服务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转变,在第二条取消了“同类”的限制。但是由于既得利益的阻挠,新修订的“农民合作社法”还是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不是舆论呼吁的“合作社法”,原先在计划写入的“农民信用合作”条款也在二审中以“争议太大”删除。所以,农民要想在未来的合作社修订中为自己争得一席之地,还得通过更多的“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实践案例去影响决策。这不仅是立法的需要,也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需要,现在是农业生产过剩的时代,单纯的产品合作不仅拼不过资本,反而加重农民债务负担。以养猪行业为例,这个可以流水线、工厂化生产的行业,早已被各路资本给占领,农民通过组建合作社固然可以扩大其规模,但是你规模再大,能大得过资本吗?不管怎么样,大资本的议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比几个农民联合起来的合作社要强。我们曾经做过实验,搞过养猪合作社,最后的结局是加快农民破产。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的优势是,在农民合作力量还很小的时候,农民先组织起来,做好农民自己的内部市场:吃喝拉撒,生老病死,凡是农民需要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的服务和产品,都可以联合采购,然后分销给农户,通过这个简单一买一卖减少交易成本,增加收入;涉及到资金需求和供给服务的,可以通过一存一贷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涉及到房屋、土地等资源重置的,对内对外招商的,可以通过一统一分来开展,比如说宝华村的幸福餐桌模式,就是将村民土地入股到合作社,然后对内也对外招商,让农民能分享发展的红利,而不仅仅只是微薄租金的收益。
总结: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是国家的选择,也是历史的选择,更是农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