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臻 | 为什么农民缺乏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连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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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会问:合作社这么好,为什么农民缺乏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什么样的合作社才能发挥前述那些应有功能,或者说什么样的合作社才能实现保护农民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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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被称为合作社的组织都能实现合作社的功能。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由5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可注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分散的农户经营并无差别。这一合作理念没有办法体现合作社的功能,它似乎停留在我国战后的“互助组”阶段。那个时候,生产力水平低下,强壮劳动力缺乏。有一户家庭只有一个小脚女人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尽管有一头牛,却无人会使唤。另外一户是个贫农,没有牛和犁,只有光棍一条。这两户联合起来组成互助组,可以资源互补,完成两家单独难以完成的播种任务。今天的社会现实似乎不再是那时的社会环境。


什么样的合作社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合作社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规模足够大


农民利益的取得靠什么,当然不是靠完全的市场竞争,而是要靠适度的垄断。我们都知道,收益最好的企业是垄断企业,它靠着垄断获得了超额利润,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垄断行业、企业强加的价格,我们发短信每条1角钱,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们给汽车加油、用电、用天然气等,没有讨价空间。所以,这些垄断部门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在这些垄断部门工作的人,一般都享有高薪。而农民出卖自己的农产品则是另一番景象,人人都可以讨价还价,农民个体间的恶性竞争使得其利益严重受损。那么,5个人的合作社,或者500人的合作社能起到实现或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吗?可以肯定回答,不能!因为这样小规模的专业合作社既不能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也不能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农民对合作社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所在。在我们访谈的200多农户中,几乎没有人表示愿意加入合作社(除合作社理事长外)。

当我们反复向农民提问:“为什么你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农民常常反问我们:“加入合作社对我们有什么利益,我的菜能卖得出去吗?”“加入合作社我的水果能卖上好的价钱吗?”的确,分散的小合作社与分散的农户在大市场面前没有本质区别,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比个体农民之间的竞争更悲惨。因此,为了实现合作社的功能,我们主张创办大型合作社,而不是小打小闹的几个人的小合作社。合作社要大到什么程度,当然是越大越好,最好是某一类农产品在全国或一个地区只有一个合作社,那样就可以和垄断企业平起平坐了,这样起码是一个地区、一个特色产业的合作与联合。大合作社有许多好处,前面谈到了合作社的功能只有在大合作社的环境下才有可能实现,尤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外可提高市场谈判能力。

常言道“客大欺店”“店大欺客”,农民利益屡屡受损就是因为自己的力量太微弱。如果农民联合起来了,不仅对外交易成本自然降低,而且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在黑龙江的讷河市,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

合作社提高了市场谈判能力

我们合作社有2万多亩地,化肥用量大,我们有了讨价还价的砝码,今年每吨化肥我们就少花了600元。过去购买农资是我们求别人,要看人家脸色,我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现在不一样了,我们要比较不同化肥经营商,商家十分热情,不仅管我们吃饭,还主动上门服务,化肥不仅价格优惠,还要送到我们合作社来。销售也是一样,我们联合起来了,把原来分散的销售变成了统一销售,就有了谈判权。现在是大豆企业也主动上门洽谈价格,由于我们的大豆质量好、比分散农户收购成本低,价格一般要高于市场价5分到1毛。(讷河市农民合作社理事长)


讷河市的合作社土地规模都很大,我们调查的合作社最大规模达到5万亩。合作社的理事长们感到很有地位。笔者对他们说,如果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到100万亩、1000万亩,那时的合作社会获得更多的谈判话语权,农民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现。

第二,对内可以控制产量和结构。

合作社对内的功能除了提供各类服务外,还在于控制一定的产量和调整种植结构,目的有两个:一是根据市场信息,主动做出预测和调整,避免同类产品过剩和过度竞争;二是可以控制产量,减少种植面积,防止生产过剩,以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这一点只有在合作社内部可以完成,而且要达到增收的目的,这个合作社规模要大到可以具有产品定价权的程度。根据信息调整农民的种植结构,在分散的农户生产条件下可能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可能,合作社的发展为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能。合作社更为重要的功能在于控制某种农产品的播种规模,避免生产过剩。

第三,可以降低对社员服务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标准化和科学技术的使用。

同样是在讷河市,我们看到合作社统一施用了“微肥”,这个微肥有一定的增产效果,但是还不足以使一家一户的农民为了这点增产而积极采用,然而合作社的规模化服务大大降低了科技运用的成本。

合作社降低了农户技术采用成本

我们成方连片的大豆,为统一管理提供了方便。我们合作社实行的是“七统、一分的管理模式”。七统是指统一整地、统一品种、统一购买化肥、统一播种、统一收割、统一销售、统一分配,平时的管理由农户分散管理。这样农户放心,也增加农户的责任心。但是今年农户不愿意分散管理了,一是耽误了很多时间,二是分散管理的成本高,三是农户更信赖合作社了。分散管理变成了统一管理,现在是八个统一。

合作社的每个管理环节农户都能受益。除了统一征地、播种外,我们还统一了种子,由合作社成员或代表共同决定种什么品种,我们咨询专家、调查市场,选择效益最好的品种;采用了最新的播种技术---气吹式精量播种技术。不仅节省种子,也增加了出苗率。

我们最大限度地把科技运用到了大豆的管理中,采用了种衣剂,施用了菌肥,喷洒了两遍微生物生长剂。这是单个的农户不屑的技术,也是农户难以办到的。但是对合作社来说效益是非常显著的。(讷河市农民合作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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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自己的品牌


品牌的价值在于能为品牌拥有者带来长期的发展动力,延续品牌产品在市场上的生命周期,并能提供高于竞争对手的利润率。合作社获得利益的重要途径在于品牌。2010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阳澄湖大闸蟹金秋推介会上,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长杨维龙表示,“从今年开始,阳澄湖大闸蟹将从全国农贸市场全部退出,今后,阳澄湖大闸蟹只在专卖店、超市、酒店销售,并实施5项防伪措施”。自从这个声音发布后,大闸蟹的出水价一天一个价,每天每斤大闸蟹的出水价都以高于20元的涨幅在不断飙升,三天之内,阳澄湖大闸蟹的出水价已达到近十年来的历史最高点。以至于有人指责大闸蟹协会涉嫌操纵蟹价。暂且不论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违规,我们从这个事件中可以得到的启示就是合作社具有实现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机制。阳澄湖大闸蟹是个品牌,这个品牌可以为农户带来更多的利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品牌的创建首先要求产品本身具有差异性;其次要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再次,企业文化与品牌文化实现有机结合,为农产品注入文化价值。

消费者的品牌心理是普遍存在的。认牌购买可靠,即可以减少风险,避免因购买不当可能带来经济的、身体的、心理的损失和损害;认牌购买还可以免去咨询、比较和挑选带来的麻烦与困扰,使消费者省时省劲;认牌购买可以满足消费者时尚、地位等心理需求。合作社要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创建出被消费者认可的合作社品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合作社的品牌还是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的品牌,都不是由几个人构成的小合作社可以实现的,特色产品是地域性的,而且需要品牌文化的建设。

三、由异质资源组成


从理论上分析,合作社的参与主体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自然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拥有了有限的自然资源。②资本资源: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几乎没有积累,加之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生产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而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离不开资本投入。③人力资源:合作社拥有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管理人才,擅长农产品营销、了解市场的人才或者具有合作理念的组织等。④市场资源:农产品销售是合作社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农民往往缺乏市场资源,简单的生产者联合不能自然而然地获得市场。⑤社会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要想使得合作行为发生,相互依赖的异质资源拥有者必不可少。在上述五类资源中,农民除了具有土地和农产品,其他资源都是欠缺的,因此需要合作来完成。

但是,在合作社实践中,人们片面地理解了合作社的性质,把专业合作社理解成为简单的“同类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联合。这是导致农民合作社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笔者曾经列举过这样的事实,一栋大楼着了火,楼里有一个瞎子,他有腿想逃出去,但不知道往哪个方向逃;另一个是瘸子,知道从哪里逃出去,但没有腿走不动。在这种情况下,瞎子和瘸子就有了合作的必要,瞎子背着瘸子可以成功地逃离火海。但是我们如果让100个瞎子合作或100个瘸子合作,则难以达到目的,因为他们没有彼此满足的异质性合作要素。农民合作社也是这样的道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是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同质性的农民合作难以实现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具备实现合作社功能的资源基础。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前提不是同质资源的简单的规模扩大,而是具有异质性资源的互补性联合。但是目前农民个体行动者缺乏拥有异质资源的“合伙人”,专业合作社面临与个体行动者同样的市场、价格、资金、技术等困境。因此,实现行动者异质资源的科学配置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和影响农民合作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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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情况以及我们所调查的案例看,合作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过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发展不成熟是普遍的现象。组织规模普遍较小的合作社,往往经不起市场竞争的考验,或被市场淘汰,或名存实亡。另外,这些合作社限于自身的规模,不仅其服务内容单一和服务手段落后,只能以信息、技术等服务为主,而且难以通过在生产环节或销售环节的有效合作取得市场谈判地位,从而也决定了它们往往难以真正发挥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二、农户对合作需求不足


首先表现为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不足。我们对京郊T区某村的合作社成员进行了关于合作社的认知访谈,结果发现在被访的30个农户中有70%不知道村里有合作社,尽管他们已经是合作社社员。一些农民表面上“加入”了合作社,每年交纳股金,却不知道合作社的具体章程,也没有被通知过参加社员会议。有些农民则抱着“搭便车”的态度,不交纳合作社会费,试图只享受合作社的利益。农民“加入”合作社并非出于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认识,而是因为村委会宣传加入合作社可以得到“好处”。

其次,表现为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不足。被访的农户中有1/3表示对合作社不信任。农户与农户之间因为搭便车行为的存在而产生彼此间不信任,农户对合作社组织者也不信任,从而降低了农户对合作的需求。

再次,分散的小农户由于经营面积过小,加入合作社与否对其收入影响甚微,因此难以培养出对合作的需求。

此外,专业合作社强调专业的特点不适合综合性的小农生产方式。如农民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家有5亩耕地,却种植了10种不同的农作物,是否要加入10个合作社呢?”显然,强调专业合作使本来已经分散的农户变得更加分散。


三、同质性合作的制约


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不能为农户提供所需要的异质资源,合作就失去了基础。在目前的合作社发展中,同质性的5~10户农民构成的合作社占大多数,这样的合作社很难拥有市场资源、资金资源和社会资源。异质资源的联合可以纵向扩大合作社的规模,进而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在纵向扩大规模的同时也就为横向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条件。然而,目前我国注册成立的同质生产者组成的小合作社,既不能纵向深入,也限制了横向的联合。因此对农户缺乏吸引力。

许多学者都认为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由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利益决定。由于农户平均经营规模较小以及农业市场程度低下,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非生产性成本急剧增加的同时,非生产性收益不断减少,有的甚至为负数。所以,绝大多数农户缺乏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其实,农户经营规模只是构成收益的要素之一,关键在于合作社的规模和经营收益。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不愿意加入合作社是因为:作为现实的微型合作社组织而言,其存在的“外部利润”很少,分配到个人的部分更是非常有限,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时间、精力等非生产性成本并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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