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国务院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法的行政复议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申请人:高明林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瑚区李楼乡汪圩村
  委托代理人:李杰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台肥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蚌埠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0】286号,以下称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皖行复【2011】63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笫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申请人称: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法。主要理由是:
   一、蚌埠市城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6-2010)表明,本案所涉及土地是基本农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征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被申请人不符合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四、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各类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耕地。被申请人征地没有补充耕地。
  五、征地报批前,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征地情况确认调查表》没有申请人的签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合法。主要理由是:
  一、被征收土地在《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占用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
  二、本批次征地符合《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三、本批次征地使用经被申请人批准的蚌埠市201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四、征地报批前,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2月24日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送达汪圩村村民委员会,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的权利。2月28日,汪圩村村民委员会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回证》,决定放弃听证,汪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情况确认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
  经审理查明
  为实施蚌埠市城市规划,蚌埠市人民政府拟征收龙子湖区李楼乡汪圩村集体土地36.1403公顷(其中耕地30.3257公顷),作为蚌埠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10年2月24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向汪圩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0】第11号),告知了拟征地的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事项。2月28日,汪圩村村民委员会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出局了《回证》,便是已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无异议,决定不要求听证。汪圩村村民代表将征地事宜通知被征地农户。汪圩村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情况确认调查表》上签字盖章,但是,一些被征地农户的签名系村民代表代签但未予注明。
  2010年3月23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被申请人批准。其中《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分别载明,本批次征地使用201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以及采取委托补充方式补充耕地,对应固镇县湖沟镇魏庙圩弃土区复垦、十里村村庄整理、五河县小圩镇聂圩村小史家滩涂开发等项目,缴纳了耕地开垦费。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批准征收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汪圩村集体土地35.1403公顷(其中耕地30.3257公顷),作为蚌埠市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征地时有效实施的《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本案被征收土地大部分为基本农田,部分为其他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2日评审通过的《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20年)》、被申请人2011年5月10日批准的《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本案所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
  目前,被征收土地用于蚌埠市高铁西站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多数被征地农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
  2011年7月19日,申请人对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做出皖行复【2011】6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0】第11号);
  二、汪圩村《回证》和《征地情况确认调查表》;
  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四、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6-2010年);
  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通过评审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1795号);
  六、被申请人《关于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151号);
  七、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八、蚌埠市高铁西站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勘测定界图;
  九、蚌埠市2010年第三批次报批建设用地缴纳费用通知单(0001043);
  十、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
  十一、皖行复【2011】63号行政复议决定;
  十二、行政复议裁决案件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征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案中,根据征地时有效实施的《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无权批准征收。据此,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关于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本案中,根据征地时有效实施的《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被征收土地大部分为基本农田,部分为其他农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并非规划建设用地。据此,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关于征地是否符合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本案中,征地转用的农用地符合蚌埠市2010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专用贴指标。据此,对申请人以征地不符合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为由,要求撤销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征地是否补充耕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本案中,被征收土地用于蚌埠市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蚌埠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委托补充方式补充耕地,对应固镇县湖沟镇魏庙圩弃土区复垦、十里村村庄整理、五河县小圩镇聂圩村小史家滩涂开发等项目,缴纳了耕地开垦费。据此,对申请人以征地没有补充耕地为由,要求撤销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征地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该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本案征地报批前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向汪圩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汪圩村自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拟征地事宜,决定放弃听证,并由村民代表将征地事宜通知被征地农户。汪圩村村民委员会机器负责人、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情况确认调查表》上签字盖章。但是,一些被征地农户的签名系村民代表代签但未予以注明,程序不规范,被申请人应该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征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考虑到本案被征收土地用于蚌埠市高铁西站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同事多数被征地农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皖政地【2010】286号批复违法,被申请人应当责成有关机关对尚未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并对申请人反映的其他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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