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加拿大农民合作社

 

   导语:合作社是加拿大农业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加拿大的经验来看,由农民拥有并控制的合作社,可以应对和解决政府和市场失效问题。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功至关重要。政府机构和第三方的支持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要制定合作组织法律规定,制定政策和计划帮助农民合作组织成功地开展活动。

一、加拿大合作社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价值

合作社是农民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它一般是自治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具有明确的法人地位。考察发现,合作社是加拿大农业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历史上和在现阶段,合作社在促进加拿大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萨斯喀彻温省人口100万左右,绝大多数加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目前,萨斯喀彻温省合作社数量就达到1306个,成员数达到112.2万,交易额达到70亿加元,资产总计100亿加元。加拿大合作社之所以备受青睐,关键在于在市场营销、生产资料供应、金融、技术和信息等经济服务方面,合作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在农产品营销市场的谈判能力

开拓市场和提高谈判能力是加拿大合作社发展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20世纪初,谷物生产最初在西加拿大开始时,农户面临将产品向彼此互不竞争的买家们销售的问题。通过成立农民谷物营销合作组织,如1906年的谷物种植者谷物公司,1911年萨斯卡奇温和阿尔伯特合作组织,1926年的萨斯喀彻温小麦协会,农户合作组织促使私营的谷物买家之间开展竞争。农民谷物营销合作组织营销谷物的利润作为红利返还给农户,或者是再投资到商业活动中。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农户修建储存、加工谷物所需的设施。通过农民谷物合作营销组织,农户们游说加拿大政府制定法律,成立加拿大小麦局,代表农户安排共同营销谷物。1935年加拿大小麦局成立,一直营销小麦、燕麦和大麦。20世纪60-70年代,加拿大牛奶、禽蛋、黄油、奶酪等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并引起生产大幅度波动。如何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由于加工商的市场地位快速攀升,其定价权迅速扩大,农场主处于受支配的地位。他们认识到,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组织起来满足生产的特殊需求并提高谈判能力。农场主们最初就组建了生产者营销局(ProducerMarketingBoards)。这一组织成立以后,在提高农场主的市场拓展能力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

到20世纪80年代,萨斯喀彻温建立了“供应管理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营销局的权力。该组织可以依据成本进行生产定价,运用关税和配额等手段进行边境保护,给生产者生产配额,根据公平原则向生产者收费建立基金等特权。尽管这一机构的运作在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受到严峻挑战,但不可否认,农场主们通过集体行动采取的这一方式的确对稳定农场主的产品价格、收入水平和提高市场拓展与谈判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以优惠价格提供农业投入品

在历史上,农民在购买农业投入品时面临定价不公问题,销售商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农户通过组织合作社进入农业投入领域,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向参加当地合作社的农户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农资。代表团访问的萨斯喀切温省有115个家畜养殖合作社,这些合作社总共有大约4600个积极成员。北地家畜合作社(NorthlandLivestockCo-operative)是其中的一家。该合作社有16名成员,在放牧季节过后,他们需要通过外购饲料维持再生产。据合作社负责人介绍,单个养殖者购买饲料获得稳定的饲料来源比较困难。加入合作社后,成员一般集体行动,以合作社的名义集体寻求饲料供应商并与之谈判。这样,不仅可以稳定饲料来源,而且由于购买批量较大,价格也相对较低。

(三)提供技术、信息和管理服务

合作社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给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管理服务的主体,具有非常强的服务能力。由生猪养殖者建立的萨斯喀彻温猪肉局(SaskPorkBoard)每年的预算经费是190万加元。其中有25%用于支持研究与开发,10%用于政策与发展计划方面的开发,7%用于信息交流。

萨斯喀彻温大豆种植局(SaskatchewanPulseGrowersBoard)1984~2005年一共收取运转费用550万加元,其中65%用于研究与开发。萨斯喀彻温大豆种植局为提高大豆的研究与开发水平,准备投资300多万加元在萨斯喀彻温大学建立实验室。

由于合作社本身的技术力量有限,一般通过委托研究机构为其完成技术服务工作。萨斯喀彻温猪肉行业的主要技术支持机构——大草原猪中心(PrairieSwineCentre)主要就是依托合作社的支持建立起来的。据该中心负责人介绍,为提高猪肉生产者适应市场的能力,“萨斯喀切温猪市场委员会”(SaskatchewanHogMarketingCommission)2004年提供180万加元给该中心委托其进行研发和技术推广(标准是成员每销售一头猪,交纳0.25加元的研发费用,由收购商代收。在合作社资助部分确认以后,该中心据此向政府申请配套,配套比为1:1。)。

除委托外部机构提供服务外,合作社自己还直接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和管理服务

(四)提供金融服务

早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当时农场主资产实力较弱,从事农业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制约,2/3农村人口生存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资金支持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加拿大合作社当时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代表团考察的萨斯喀彻温省一共有343个信用合作团体为成员提供资金服务。目前,加拿大农场主的资金需求基本上能够得到满足。

作为金融服务需求方,成员在加入合作社后,能够更为便利地获得资金支持。加拿大政府为此出台了这样一个政策:对于合作社的成员,如果因为经营风险导致还不了款,政府财政将为其偿还25%的贷款。对农场主而言,加入合作社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合作社的整体经营风险比单个农场主要低,信用水平也明显比单个农场主要高,因此,加入合作社以后,获得贷款就容易多了。二是加入合作社以后,由于政府无偿担保25%的还款,即使自己经营亏损,面临的还款压力也比不加入合作社要小得多。据北地家畜合作社理事长介绍,成员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实际上就是两个,一是获得贷款,二是确保稳定的以较低价格获得饲料。

(五)为社区提供生活服务

由于像沃尔玛这样的商业机构是不愿意进入人口稀少、商机不足、交易成本高的乡村,为获得自己需要的生活用品,农民就组建零售业合作社。目前,萨斯喀彻温的零售合作社有183个,成员数达到27.5万人,销售额达到19亿加元。随着各乡村零售合作社的成功,组建更高层次零售合作社的需求就体现出来了。早在1928年,萨斯喀彻温就组建了加拿大西部合作社零售系统(TheCo-operativeRetailingSysteminWesternCanada)。这些零售商通过他们的中心批发组织——联邦合作社有限公司(FederatedCo-operativesLimited)获得低成本的服务。2004年,联邦合作社有限公司销售收入41.78亿加元,销售成本33.81亿加元,实现利润4.0亿加元,加上其他所得,分红前净利润4.15亿加元(随着合作社系统的发展,合作社的资产实力、业务种类和服务区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34年以后,联邦合作社有限公司不仅经营零售业务,还建立了炼油厂,并建立了完整的物流系统。目前,该公司业务范围已经非常广泛。)。该合作社大约有300家合作社零售商,成员超过100万。

1885-1920年,是大批移民进入萨斯喀彻温的第一个时期。来到新的土地以后,新移民生活也极不方便,邻里相互照料就显得非常重要。随着这种相互帮扶的制度化,合作社就发展起来。萨斯喀彻温省有120多个幼儿看护合作社,成员数达到8000个,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很好的家庭服务。

合作社对于加强居民之间的交流具有很好的作用。萨斯喀彻温省的娱乐合作社已经达到204个,成员达到12万。虽然这类合作社的营业额并不高,只有3000万加元左右,但对乡村来说,这是居民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

二、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基础

对萨斯喀彻温省的考察表明,加拿大的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据萨斯喀彻温信用联盟专门负责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的负责人介绍,在加拿大,运行3年内会失败的私人企业为60%,运行5年内会失败的私人企业为20%。合作社成功发展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企业。他本人在过去十年里帮助农民组建了五十几个合作社,目前75%左右仍然在正常运行。加拿大合作社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具有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

(一)清晰的产权结构

代表团访问的合作社类型多样,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既有区域性的,也有跨区域的;既有单层次的,也有多层次的。但不管什么类型的合作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合作社确实是成员自己所有。成员所有有两个条件:一是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公共积累等为成员共同所有;二是每个成员的财产权份额是清楚的。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所需投资额比较大,为吸引更多资本,资产实力较强的成员可以拥有较多的股份,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存在明显差异。

承担责任是成员分享产权和受益的前提条件。从访问的合作社来看,成员在加入合作社以前,一般都要交纳一定的股金。代表团访问的Leroy生猪合作社一共设100股,如果要获得一股,成员就要支付2万加元购买股份,否则不能成为成员。加拿大西部合作社零售系统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各零售合作分社社员交纳的股金数量不同,但一般都在20~30加元左右,这在当时是不算少的。Agropur合作社是加拿大最大的猪肉加工商,目前,要成为该合作社基层社的会员,一般要交纳1000~2000加元。

(二)民主选举与控制机制

成员能否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合作社是否具有凝聚力的关键。通过层层民主选举与控制,加拿大合作社成员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者也能充分代表成员的利益。

西部合作社零售系统是加拿大最大的合作社,由110万名成员286个零售机构组成,其内部控制机制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基层零售合作社,成员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合作社理事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完全由成员提名产生。由于从事相同的经济活动和社区内部交往比较多,成员之间相互比较了解,成员在推荐候选人时会推荐大家信得过而且由足够管理能力的成员参加竞选。当选以后,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自己必须对成员负责,否则成员就会在下一轮选举提名新的候选人,从而更换管理层。因此,管理层成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合作社联盟管理层的产生机制与基层合作社的机制是类似的。合作社零售系统一共分布于19个选区,每个选区会选出一名理事参加合作社联盟的竞选。选区的确定,基本上按照选区与合作社联盟的交易额来分配,基本上能够保证选区之间的均衡。然后,根据每个基层社有一票投票权的原则选出理事长。在这种机制下,基层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理事长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能够广泛地代表成员的利益。合作社零售系统联盟现任主席自己就是一名拥有1000公顷土地的农场主。他于1965年参加该合作社。1984年,他被当选为自己所在的曼尼托巴省的基层合作社的代表并成为合作社联盟的理事会成员。1997年,他当选为合作社联盟的副主席。2001年,在前任主席退休后,他当选为合作社联盟主席。可见,他本人就出身草根阶层,是经过层层选举而执掌合作社联盟的。

萨斯喀彻温大豆种植合作组织的2万名成员分布在萨斯喀彻温大都种植区域。该组织每3年选举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具有非常广泛的成员基础。只要有3名会员推荐,就可以成为候选人。在候选人确定以后,合作组织就会将每个候选人的情况印发并通过邮寄、以及媒体等多种途径将信息发给各个成员。正式选举一般在萨斯喀通市举行,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会有2000名左右的成员到会参加投票选举。政府派出官员监督选举的合法性。在选举结果出来以后,大豆种植合作组织将选举结果报告给政府就可以了。只要不存在不合法问题,政府不会提出异议。

由于加拿大集体行动文化非常浓厚,尽管理事会成员并不会有很高的经济待遇,但他们往往视为一种荣誉,从而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而贡献力量。如果成员对理事会成员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提出召开成员大会更换管理层。

(三)规范的利益联结机制

对加拿大合作社的考察表明,虽然不同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同,但都比较规范。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保证了成员的获利与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的对称。合作社给成员的返利一般根据成员的惠顾额进行,分红则按照股份进行。

成员在加入合作社之后增加的收入也是比较明显的。这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是较高的产品销售价格。据Leroy生猪合作社理事长介绍,为确保谷物来源并提高成员交售谷物的积极性,合作社的谷物收购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由于收购就在当地进行,成员的运输成本也要降低不少。二是通过市场规制避免成员产品销售价格过低。目前,加拿大已经在牛奶、蛋类、肉鸡、火鸡等行业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建立了供应管理市场系统,这样可以保证成员获得比较稳定的销售价格和收入。三是利润返还和分红。2004年,Agropur合作社一共给4200个成员分红6000万加元,平均每个成员可拿到1.4万加元的分红。LaCoopFederal给5万名成员返还1200万加元,平均每个成员240加元左右。西部零售合作社系统的“联邦合作社有限公司”(FederatedCo-operativesLimited)给近300家合作社零售商,10万左右的社员分红返利2.3亿元,平均每个合作社零售商77万加元左右,平均每个成员2300加元左右(虽然返利分红并不是加拿大合作社成员的主要获益形式,但仍然是成员增加收入的一条途径。在新一代合作社中,这种形式的收入更多。)。

(四)持续的创新机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加拿大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联合市场地位相对较弱的成员的力量以共同应付市场竞争的需要,加拿大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成员的市场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后,受农业领域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产品创新能力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市场集中度快速提高、农业资本化程度日益提高、一体化农业的快速发展、政府支持越来越少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的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内部力量的作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一些传统合作社的内在运转机制开始进行适应性的创新。萨斯喀彻温省的达喀塔小麦合作社是该省最大的合作社之一。为提高竞争力,该合作社越来越注重资本的力量,公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该合作社已经上市,几乎完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运转。据加方专家介绍,在加拿大,合作社公司化倾向已经越来越明显。

加拿大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创新还突出地表现为新一代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新一代合作社具有这样几个特征:投资额比较大;与成员有稳定的契约关系;成员间的股权可以相互转让;更加专业化,尤其是注重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高;更加注重成员关系的协调;更加注重为成员提供信息并利用成员拥有的信息等。但最为基本的一点与传统的合作社仍然是一致的:合作社建立在成员间相互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仍然保持一人一票的原则;民主选举管理层;按照惠顾额分配盈余等。目前,萨斯喀彻温的蜂糖加工合作社、牛肉加工合作社、专用奶酪合作社、Leroy猪肉合作社、土豆和玉米淀粉合作社就属于新一代合作社。Leroy猪肉合作社是一个典型的新一代合作社,第一次发行100股,每股2万元,共筹集股金200万元。当地居民要获得成员权,需要一次支付2万元。50年以前,加拿大合作社只要求成员交几十加元。即使是现在,对传统型合作社而言,要求成员一次缴上2000加元就已经是比较高的了。但是,新一代合作社颇受欢迎。据Leroy猪肉合作社理事长介绍,该合作社的股份2天之内就被本社区的87位成员抢购一空。这说明,新一代合作社有其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

加拿大整个社会环境非常利于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并形成了一整套合作社文化。尤其是他们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有效的支持和第三方力量的帮助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律支持体系

加拿大有着比较完备的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在联邦一级,加拿大有专门适用于全国的《合作组织法》。在省一级,各省也有独立的合作社法律。省一级的法律并不是联邦一级法律的下位法,而是与联邦一级的法律在省域范围内有同样的效力。在萨斯喀彻温省,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有13个。在加拿大,并不专门针对某一类合作社制定专门法律(个别省专门制定了针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法律除外。是由于新一代合作社已经融入到整个市场供应链之中,内部公平性原则变得更有弹性,同时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一些省份专门制定法律。例如,由于萨斯喀彻温省原来的小麦合作社已经上市,转化成公司。针对这种情况,萨斯喀彻温专门制定了适用于这类公司的法律。)。这些合作社法律适用于除信用合作组织以外的所有合作社。加拿大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作社进行规定:

(1)法人地位。在加拿大,合作社是与公司、社会团体相并列的一类法人实体。这样,合作社就在承担责任方面能够与企业区别开来,负担也就相对较轻。在业务方面,又与社会团体区分开来,能开展经济活动。

(2)成员。加拿大法律将成员严格限定为从合作社获得服务的人,个人、其他合作社和其他非合作社实体都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

(3)融资。加拿大的合作社的融资机制比较灵活,也有较多的融资渠道。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合作社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部分。合作社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额度由合作社自己决定。内部融资包括共同支付价格、向成员借款、未分配利润和红利等。外部融资包括延期支付、向银行或者政府的借款等。在成员接受的情况下,合作社还可以要求成员购买一定数量股份。

(4)利润分配。为防止因为利润分配导致合作社不能再承担债务,加拿大合作社法对以下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实施严格限制:一是合作社不能够偿付债务或者在利润分配以后不能偿还债务;二是利润分配后合作社实际的资产价值将低于其总债务或者所有股本总额。政府资助部分的分配取决于每一笔资助的具体规定。如果一笔资助是无条件的,这将对提高合作社利润水平有利,也可提高分红水平。合作社合并或者解体前应有明确的资产分配方案。除了偿还负债,合作社本身有权决定是否解体。

(5)会计系统。加拿大合作社必须每年向成员提供经过独立于合作社的人审计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信息的对称性。

(6)政府和农场主与合作社的关系。为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政府要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如果相关利益者认为合作社行为不当,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更改。

(7)国家支持合作社的政策。加拿大联邦合作社法对支持合作社的具体手段和方式进行大致规定。具体的支持手段和方式则由专业性的法律和省级法律规定。20世纪70年代以后,《加拿大合作社法》实际上在性质上从以监管为主的法律转变成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法律。

(二)政府支持体系

发展援助主要是由省一级政府提供。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政府一般会将这一责任赋予一个特殊部门。该部门会雇佣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这一任务。政府还通常会从合作社领导人和学术机构挑选专家形成专家队伍。在省一级,魁北克省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是最多的。该省专门建立了地区合作社发展机构以促进城乡合作社的发展。加拿大政府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方式非常灵活有效。

1.“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加拿大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则主要是对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进行支持,这一时期也是合作社最需要帮助的时候。

2.“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加拿大政府对合作经济的支持主要并不是在提供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主要是派出工作人员在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帮助成立合作社,具体帮助包括组织会议,帮助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帮助决定业务活动种类。合作社成立以后,还可以帮助确认成员、制定计划、寻求资源、进行产业分析等。帮助制定计划、组织会议、管理咨询等。这种支持有明显的好处,一是政府可以全程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全过程,对其发展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比较了解,也利于监管合作社的行为。二是这种支持方式通过直接支持这些活动,可以明显提高成员的参与性,也利于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3.资金支持针对专项活动而非针对合作社本身。加拿大对合作社活动的支持主要根据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来进行。如果合作社的某一类活动是政府优先发展领域的组成部分,就予以支持。因此,合作社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其是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活动。

4.“四两拨千斤”,激发合作社内部活力。萨斯喀彻温省有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新一代合作社创业基金。这两笔基金并不是直接给合作社提供资金援助,而是通过担保和利息补贴的方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这种担保并不由政府单独负责,而是要求农民联合起来与政府共同提供担保。由于农民相互比较了解,加上社区熟人之间的相互约束,政府的担保风险并不大。但政府的信贷担保却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应。一是促进了农民的联合,二是撬动了银行贷款。因为有政府的担保,银行比较愿意提供信贷。

(三)第三方支持力量

在代表团考察的萨斯喀彻温省,从大学教授到乡村农民,都有浓厚的农民集体行动情愫,他们所在的组织也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对合作社的情感来自于深厚的农民集体行动文化,他们对塑造合作社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合作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他们能够激发分散的成员的思想火花,能够激发成员的热情。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这种作用非常重要。

研究机构和大学可以为合作社提供培训和进行一些研究活动。萨斯喀彻温大学的合作社研究中心在合作社、大学以及政府的适当资助下,开展合作社研究活动。萨斯喀彻温灌溉多样化中心在帮助合作社及其成员改良土壤、实行节水灌溉、培养优良作物品种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萨斯喀彻温大草原养猪中心在帮助合作社成员提高料肉比、提高猪肉质量、改善养殖场管理、提供生猪行业信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同的合作社之间的相互帮助以及社区组织对合作社发展的帮助也是非常多的。信用合作组织为生产性合作组织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社区组织对加强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流、化解合作社内部矛盾具有直接影响,并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了大量必要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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