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农会

   

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农会

解放后,农会组织发展也可以分为二个阶段。其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作为合法执行机关的农会;其二是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贫下中农协会。

1950 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一法案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1950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再一次确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郡众组织,但同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

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通则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村协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加入时,须得当地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组织体制是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农民协会为基层组织。乡以上组织区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专区农民协会及省(行署区)农民协会。各级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其职权是根据政府法令和上级农民协会指示及当地农民要求,决定农民运动的方针和计划,审查农民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农民协会委员会。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农民直接选举之。没有加入农民协会的农民,经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之批准,亦得参加选举。县和区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在农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农民协会会员会是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农民协会经费的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农民协会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一斤米。农民协会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拔给之,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根据这些法案规定,全国大多数地区都组建是农民协会这一组织。到了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村政权机构,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

这时的农民协会实际上起到了基层政权的作用,是土地改革的执行机构,是共产党团结、教育全体农民进行农村革命与生产建设的主力军。然而,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这种主导作用,在动员乡村力量组织农民协会时,并没有使之成为一股独立于国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意图。因此,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已成为了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农民协会,却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各级农民协会的工作逐渐由乡村政权组织所取代,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1954年春,经过普选,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乡农民协会组织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乡以下的农会组织也由村政权所取代。

到了6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乡村社会的冲突也激烈起来。通过成立农民的阶级组织来进行政治动员又成为了当政者的策略。因此。1963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全国农村就按些规定开始进行贫下中农协会筹备委员会,一般都在同年夏天召开了首届贫下中农代表会议,正式成立贫下中农协会,配备了专职干部,与县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接着各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生产队建立了贫协小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贫协组织逐渐消失,到了1982年后,全国各地贫协组织基本上消失。

中国农会有着悠久的历史,一个占世界总人口五分之一的九亿农民的农业大国,作为农民的组织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农村改革的重大研究课题。 

1992年,我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活动家,政治家,思想家,农民问题专家,世界农民联合会和世界农民节理论创始人王竹森,他所研究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农民联合会{简称农会},关于建立世界农民联合会{简称世界农会}的理论,在首届中国改革建议大奖赛中获得铜牌奖,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颁奖,并被中共中央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纳入《中国改革精粹》一书。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为我国探索新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民组织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的理论依据,随之20多年中,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议,建立新的农会组织。在党中央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支持下,全国各地不同形式的农会,农协,农业合作社等组织纷纷建立,其发展势头越来越普遍,正在由省市向县,乡,村延伸发展,已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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